唐太宗采纳了魏徵的意见,施行仁义王道,摒弃前代“任法御人”之道。他不主张用严刑峻法治理百姓。比如曾有人请求用重法来禁盗。唐太宗不屑一顾地说:“民之所以为盗者,由赋繁役重,官吏贪求,饥寒切身,故不暇顾廉耻耳!”所以他应该做的是“去奢省费,轻徭薄赋,选用廉吏”,让百姓丰衣足食,他们自然不会沦为盗寇,哪里用得着什么严刑峻法!为此,贞观年间,唐太宗对唐王朝的法律制度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
在唐太宗眼中,人的生命最为宝贵,人死不可复生,所以用法须务存宽简。他对法律制度的调整处处体现出这一原则。贞观初年,唐太宗就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重新厘定高祖时制定的法律条文,并在戴胄、魏徵的建议之下,将犯大辟之罪理应处死者,改为断其右趾。即便如此,唐太宗还是觉得太过残忍,不忍为之。后来,又改断趾之法为加役流3000里,不仅活其命,而且全其身。后来经过房玄龄等人的再次整理,与之前相比,唐朝的死刑条目减少了一半,可见唐太宗的矜人之心贯彻在了国家法律的制定过程之中。
唐朝的法律格式包括律、令、格、式,其中“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事”[18],种类既多,条目亦繁,不仅对断罪官员的记忆能力是一种挑战,而且难免会有思虑不周、轻重紊乱之处,从而为不法官吏上下其手提供了机会。为了避免这种弊端,唐太宗要求制定国家法令,唯须俭约,务必仔细审查,不可在不同的法律条文中多次出现同一罪名,以免给断罪者带来困惑。经过房玄龄等人的编检后,定律500条,令1590条,后又删除武德以来敕格3000余件,定留700条,“斟酌今古,除烦去弊,甚为宽简,便于人者”。不仅如此,唐太宗要求国家法令必须保持稳定,不可轻改,就好比人的汗水,一旦出于人体,便不可回收。所以他认为帝王不可轻出诏令,必须慎之又慎,一旦发出,当永为常式,如若朝令夕改,容易导致人心困惑、奸诈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