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税法由唐德宗时的宰相杨炎提出,于建中元年(780)付诸实施。有关两税法最为细致的记载,出自《旧唐书·杨炎传》:
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使无侥利。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779)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逾岁之后,有户增而税减轻,及人散而失均者,进退长吏,而以尚书度支总统焉。[27]
两税法的内容,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第一,财政原则。唐朝以前各个朝代的财政,通常以“量入为出”为原则,而两税法则明确提出“量出以制入”的原则,即预先确定财政支出的规模,然后根据支出的规模来确定财政收入的规模。
第二,课税主体。“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即不分主户、客户,一律编入现居州县的户籍,就地纳税。行商要在所处州县缴纳1/30的税,负担与定居民众差不多。
第三,课税标准。“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即不分丁男、中男,一律按贫富(拥有土地和财产的多少)来纳税。
第四,纳税期限。分夏税和秋税两期缴纳,夏税完纳时间不得超过六月,秋税不得超过十一月。
第五,纳税物品。两税法规定按户等纳钱,按田亩纳粟米。政府在实际征收时,又常常“以钱谷定税,临时折征杂物”,即“定税之初,皆计缗钱,纳税之时,多配绫绢”,这说明两税法既是商品货币经济发展的产物,同时又受其发展程度的制约。
两税法是我国赋税制度史上的一件大事,其积极意义大致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