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已经有了两次漕粮海运及咸丰元年白粮海运的经验,江苏省于咸丰二年举办的漕粮海运,筹办过程相当快捷。不难发现,这次变革是政局危难之时,海运派官员对河运派官员的胜利。同时,还可以明显地感觉到,在办理海运的具体过程中,几乎所有的结构性矛盾,并未得到根本解决。而陶澍等人树立的海运“成案”,此时已经变成不可动摇的“圭臬”。
此次首举海运之议的,是户部尚书孙瑞珍。江南道监察御史张祥普进一步要求,如果江苏之常镇与浙江之杭嘉湖同时海运,节省银当在200万两以上,拨解河工,可济急需。浙江拒绝试办,江苏则爽快地同意江苏五属漕粮全行海运。而且早在咸丰帝的谕旨到达之前,陆建瀛和巡抚杨文定就已经和漕运总督杨殿邦磋商,策划有关事宜。张祥普还提议,如果因江浙同时海运而导致沙船不足,可以在征漕时,听民自愿折色,既济海运之穷,又系因民之便,船只亦无虞不足。当然,江苏再次反对折色,理由仍无变化:时间紧迫,若待酌定米价,核议章程,方才折银,辗转需时,必误征输时限。至于来年是否改折,则需预为体察,再行定议。
清廷在经历了“青浦教案”后,对水手的问题一直心有余悸,因此在议定的十条海运章程中,着重强调水手的安置问题。章程明示:“现照案饬令军船各归兑粮水次,并札粮道参酌成案,将停歇军丁应支月粮、苫盖等银筹款速放以恤丁力,其水手人等亦由该道督饬各州县于军船到次之日,查明水手人数,开造姓名、籍贯,各给资遣银两,押令速回本籍。”通过海运章程还可以知道海运的数量:额征漕米1445391石,缓征399135石,实征974249石;额征白粮72006石,共计1046255石,所缺额米399135石,筹办丹徒截留京口兵米482石,实缺米398652石。虽说缺额要“照案筹补足额”,但事后却未筹补。至于护送水师的人数,虽然也有大臣建议进行一定的调整,但是咸丰帝指出,米船现经陆续开洋,若此时始令派委大员,“转恐迁延时日,缓不济急”,故应仍照定章,毋庸更张。当然,在这种状态下,指望山东水师来保证漕粮海运的安全,是根本不可能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