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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管理的一些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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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华[1]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对社会管理的理论和实践要注意几个问题:“法治”与“法制”的关系;不能片面理解法律的功能;不能孤立地搞社会管理;不要过度夸大为“法律万能”;应进一步从更广义的战略高度研究社会管理;要认清管理职能和管理关系的性质问题;最后社会管理也要转变思维方式。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也是实现“中国梦”的主要内涵。党和政府在文件、报告中已多次提出这一基本任务,各界也都从理论和实践方面展开深入探讨和提出创新措施。我从中受到启发,提出一些认识供思考。

①党的十八大报告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调、公众参与”十六字方针中加上“法治保障”是完全反映了我国加强法治的基本目标和要求的。许多文章对此进行了论证。我认为这二十个字可从两个层面理解:前四个词语是社会管理主体及其职能,是讲社会管理体制的;而“法治保障”则是确立这一管理体制的多元主体的法律地位、职责权限、活动规则及其与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保证这一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功能的实施和目标的实现的。

我国正在日益推进和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社会管理领域中所有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立身处事,各类主体都必须依法律己,依法行事,不论是领导和管理层面的还是协同和参与层面的,都要遵守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②用“法治保障”而未用“法制”,2012年年底在武汉召开了称作“社会管理法治化高端论坛”的会议。对此,我倒有些想法。前些年,我国法学界对“法制”(即所谓刀制)与“法治”(即所谓水治)曾展开过激烈的争论,多人都主张改“法制”为“法治”,他们的主张也可能有自己的道理,但我却不敢苟同。我曾多次讲过,新中国成立前在解放区以及新中国成立后在全国一直沿用“法制”概念,我国运用法律确立了我国的基本制度,并在立法、执法和司法层面上明确了“法制”的内涵,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能因前几年批判“人治”推“法治”概念而株连“法制”。我认为“法制”与“法治”是静态与动态的关系,二者是相辅相成,不是根本对立和必须弃一选一的关系。法律确立了体制、体系和制度,这就是“法制”;在这一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内运用法律、法规调整各类社会关系,解决各类社会矛盾,法律在实践、在运行,这就是“法治”。最近我翻了现代汉语大词典和有关的英文词典,我更感觉到我们实在没有必要再搞“概念法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