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永平[1]
中国社会领域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不断凸显,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已成为推进中国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但是创新社会管理要有的放矢,要依据国内外新形势、新变化、新特点,针对传统社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本部分认为,国家与社会关系不顺,社会自治权发展不足,中国传统社会管理体系统摄性管理体制机制制约着社会自治功能培育发展,成为导致社会管理僵化低效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创新社会管理必须要把尊重和发展社会自治权及培育社会自组织功能纳入其中。
一、社会自治权及其正当性
(一)社会自治权的界定
社会自治从主体上划分可以是公民个人意义上的自治及非个人(包括社群、非政府组织等)意义上的自治。社会自治与政府管制、统摄相对应,社会自治包含着社会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自我选择、自我决定、自我管理的权利。与个人自治权相比较而言,社群、非政府组织等非个人意义上的自治权与国家公权力的关系更为紧密,即非个人意义上的自治权具有一定组织权威特点并形成一定社会力量,具有准权力范畴的性质和一定社会分权制约功能。因此,本部分认为社会自治权从个人而言只能是一种权利,而对于非个人则不宜一概作权利与权力非此即彼的界定。自治权的不同行使主体、不同活动性质导致“自治权”内涵不同,而“自治权”性质关乎自治权功能及如何实现的问题。自治权是权利,则自治权蕴含着一种人格法权,如果是权力,则这种权力就具有被授予的性质(任何权力都源于权利),它是一种相对独立的自治状态,社会自治权性质内涵最终由其在特定社会治理结构体系中的实际功能属性确定。
(二)发展社会管理自治权的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