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刚 秦国伟 李帆[1]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定性阶段,需要构建一个全新的社会服务模式来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社会服务需求。本文首先阐释了社会服务及其市场化的意涵,并基于市场化的视角对传统政府包办的“总体性社会”社会服务模式进行解构,形成管办职能层面剥离和监管者、经营者、所有者微观职能层面分离的格局;在此基础上,通过构建社会服务竞争机制和规制机制,并达成二者的动态平衡,实现社会服务模式的重塑。
中国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这既是黄金发展时期,又是矛盾凸显时期。人们对社会服务需求呈现全方位、多样化和多元化的趋势。而我国很大程度上仍然沿用传统计划经济的社会服务模式,服务主体的垄断性、行政化,服务方式和途径的单一性,服务理念的滞后性,严重阻碍了社会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因此,解构由国家纵向控制社会的“总体性社会”服务模式,并通过市场化的视角进行重塑势在必行。
一、社会服务及其市场化
社会服务(Social Service)是“通过将创造国民收入的一部分人的收入分配给值得同情和救济的另一部分人,而进行的对普遍的福利有贡献的一系列集体的干预行动”。(Titmuss,1963)主要是为了改善社会成员状况或是为了满足各种弱势群体的公益性需求而进行的一种政策性干预活动,具有社会福利性、公益性救助、社会资助等特征。“社会服务一方面以满足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公务服务(如义务教育、基础医疗卫生、基本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为重点;另一方面为老年人、残疾人、流浪儿童等弱势群体提供福利性社会服务以及个性化服务。”[2]
社会服务市场化(Social ServiceMarketization),指以市场机制为社会服务资源配置的基础,对社会服务原有结构及其要素进行分解与重组,并运用竞争机制、价格机制、供求机制以及约束机制,调动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服务,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多元社会服务供给体系,以实现社会服务的最佳供给和资源的有效配置,从而达到提升社会服务质量与绩效之目的。社会服务市场化模式与政府直接供给有显著的差异和优势。(见图1)它主要以公共选择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和治理理论为导向和依据,是对传统政府统包统揽社会服务体制的批判和纠正,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厘清政府的职能“掌舵”而非“划桨”,政府应放松对社会服务领域的管制,逐步从微观社会服务事务中退出,运用法律、财政和评价机制等手段对社会服务进行宏观监管;二是社会服务的决策与具体的供给执行过程分离,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离,更好的回应社会的需求,防止生产与需求之间的相互脱节;三是在社会服务的具体供给过程中引入竞争机制,政府应减少对社会服务供给领域市场准入的限制,允许和鼓励市场主体和其他社会主体参与服务,让竞争、价格机制等市场要素引导社会服务并对其需求做出积极回应;四是赋予社会服务对象选择的权利与选择的机会,“使公益服务者对他们的顾客需要做出灵敏反应的最好办法,是把资源放到顾客手里让他们挑选”[3]。社会服务市场化反映了社会服务领域政府职能的调整和转变,以及市场理念的回归,其本质是对社会服务的解构与重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