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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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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结论是:至善就是那由于自身的缘故而被人类普遍追求的东西,它具有绝对的价值,依赖于不同的内外条件,因民族和时代的不同而互异,因而我们不可能对至善给出一个详细的描述。我们所能做的,是观察人类各种理想的共同点,把其归到一个一般的公式或原则之下。这个公式或原则当然会是含混不清的,它仅仅是人类努力的大概方向。我们将它定义为根据客观条件,社会和个人的生命从身体和精神两方面的保存和展开。凡是人类为实现至善而制定的、能引起道德感情的规范均可称为道德规范。这些规范旨在促进理想的实现。道德和法律一样是实现目的的一个手段,但道德规范一般来说还须引起诸如义务、赞成和不赞成的感情。因此,道德事实是通过行动和动机对个体意识及他们的一般利益所发生的效果来表示其特征的。

我们现在已达到的知识将使我们能够考察和批判不同的道德规范体系。我们现在能以一种较理智的方式评价一个民族的行为,能够辨别它是否实现着自己的目的和至善。我们也能判断实现理想应当采取什么行为类型,这一部分内容属于实践伦理学的范围。

[1] 见本书第7章述及的著作家,特别是史蒂芬《伦理的科学》,第4章;耶林《法律的目的》,第2卷第95页起;冯特《伦理学》第493页起;许夫定《伦理学》;包尔生《伦理学体系》导言和第275页起;齐格勒《伦理学的实质及其变化》;威廉斯《进化论伦理学》第2部分第7、8、9章。亦见我的论文《道德法律》,《国际伦理学杂志》1900年1月号。

[2] 《伦理学体系》,第2卷,第2章§5。

[3] 见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第1卷第3章(威尔顿译本):“这样,普通和粗俗的人们认为善就是快乐,因而赞成一种享受的生活。而实际上有三种重要的生活:感官的、政治的和思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