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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性格与自由[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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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性与邪恶

我们发现,那倾向于促进幸福(welfove)的行动是正当的,相反的行为则是不正当的。我们也发现行为是内部心理状态的外在表现,是由人内部的力推动的。在这些内部状态中,我们描述过所谓利己和利他的冲动、感情以及道德感。因而我们说道德或道德行为来自人的内心,代表人的意志,如所有行为一样是人们意志的外在表现。那为自己或他人谋求幸福的道德行为是出于他们对那种幸福的意志和欲望。人类总的来说是欲求它自身的保存和发展,为此它会相应地采取能够实现这个目的的行为。

我们称倾向于促进幸福的行为为道德的,称相反的行为为邪恶的。我们称倾向于表现为有德行为的意志为善的意志,称那相反的意志为恶的意志。我们称那应当实行的行为为义务,称这样做的人为有义务感的人。

道德基于冲动,人们欲望自己和他人的保存,因而他们是道德的。但有一点很重要,并不是每个冲动都必然是道德的。保存自己生命的冲动就不一定是道德的,它可能如此地不合理性以致毁了你,你对食物的欲望可能如此地强烈以致给你带来灾难。同情的冲动也不一定是有德的,你对一个人的同情可能是不合理性的,以致同时损害到你和他。

德性是有理性的冲动,即实现道德目的的冲动,它是由理性指导,由观念控制的冲动。冲动依靠人在自然和社会环境中的经验而形成和塑造,过分的冲动被抑制,较弱的冲动被加强。道德感情或良心也可以加强或抑制冲动,义务感可以控制一个极端利己的冲动,加强一个软弱的利他的冲动。一个极端自私的人可能被他的良心管辖,被那种他不应当放任自己的欲望以致伤害别人的感情限制在一个适当的范围内;而一个缺少利他精神的人则可能被他的良心推动去关心别人。义务感也可以使一个很少关心自己生命保存和发展的人去发展他的生命,使过于利他的人去修正自己的利他精神。[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