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们要得出什么结论呢?在一定意义上,我们承认有某种自由。上述观点都认定本原(无论它是物质还是精神,或是这两者,或不是这两者)既无起点又无终点,不依赖于它外面的任何东西,它是无原因的或不可解释的。但我们必须坚持,本原在它被规律支配、它展示了行动的一致性的意义上是被决定的。可是,这并不意味着它是被迫或被强制运动的,而是说它是有规律地始终一致地运动的。[14]即使是唯物主义的原子,在不为它外面的东西决定的意义上,它也是自由的,但在它不是反复无常和没有规律的意义上,它又是一致的或被决定的。人的精神或意志也可以说具有同样的性质。说意志是被决定的,是在它有统一的前提,它不是任性和无规律的而是有规律的意义上说的。意志在它不为任何它外面的东西强制的意义上是自由的。包尔生说得好:“如果因果性意味着一种排除内在必然性的外部必然性,那么反对把因果性运用于心灵的人是正确的。只是在此他们应该进一步强调这种因果性不仅对于意志是无效的,对于整个精神生活也是无效的。但如果我们正确地定义因果性,如果我们像休谟和莱布尼茨一样把它看作在种种变化之间的有规律的和谐一致,那么它显然不仅支配着物理世界,也支配着精神世界,虽然在后一个领域发现规律比在前一个领域要困难一些,但这种规律显然是存在的。每一事物都确定地与它的前提和结果相联系;在这两个领域中不存在任何孤立和无规律的东西。也许我们在任何地方都不能把这些联系演绎为数学般精确的公式,但这些联系的存在是确凿无疑的。每个人都隐含地承认,在完全相同的内外条件下,一定会不变地出现同样的观念、感情和意志。自由决不与正确理解的因果性相冲突,自由不是逃脱规律。的确,伦理学不会对任何那种等于是无规律无条理的内部生命的自由感兴趣,相反,这种绝对孤立的成分的出现,这种与过去将来都毫无因果联系的决定,只是意味着意志的错乱和颠倒,甚至意味着精神的完全毁灭。如果在前提与结果之间没有任何决定性联系,当然也就不会有任何训练或经验,而无论什么原则、决议、教育和公共机构也就都不会发生效力了。”[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