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有一些哲学家,他们同意上述关于良心是天赋的观点,但是,他们并不把良心看作一种理性的能力,并不把它看作是一种宣布像偷窃是不正当的、仁慈是正当的这样一些普遍必然的判断的能力。他们认为,对于提交给我们的—个特殊行为或动机,我们或者是通过感情或者是通过知觉得知它们是正当或不正当的。对于某些呈现于我们面前的动机和行为,我们对它们进行判断,我们这样做是因为我们能直接地感觉或知觉它们正当与否,而不用先把它们和来自理性的某种普遍的天赋真理或命题相比较。对于这个观点的拥护者,我们可以把他们分为两类。我们称那些把良心看作一种感情,称良心是一种感情的能力的哲学家为感情直觉论者;称那些把良心建立在知觉的基础上的哲学家为知觉直觉论者。[18]
(1)根据沙甫慈伯利爵士[19]的观点,人具有“引向私人的善的自爱的感情”和引向公共的善的“天生的,仁爱的或社会的感情”,以及既不引向公共的善也不引向私人的善的“违反自然的感情”。德性在于消除后者,而在前两种感情之间建立一种恰当的和谐或平衡。但是我们怎么辨别这些感情是否建立了一种恰当的平衡呢?依靠道德感,即一种对于正邪是非的感觉,一种所有理性生物的自然本性,它是“任何一种思辨的意见都不能直接排除或消灭的感觉”。他说:“在一个能够构成事物的一般概念的生物那里,感情的对象不仅包括呈现给感官的外部存在,而且包括这些感情自身。怜悯、仁慈、报恩的感情以及相反的感情,都通过反省带到心灵前面,成为心灵的对象。这样,依靠反省的感觉,除了这些已经体验过现在又变为新的好恶对象的感情以外,又产生了另一种感情。”[20]“只要我们去观察行动,去辨察人的感情和**(它们大都是一被感到就被辨察的),就有一双公正的内在的眼睛极其明确地区分美好与丑恶,可敬与可憎,所以怎么可能不承认这些区分有其天赋的基础,辨察力本身就是天赋的,并只能来自天赋呢?”[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