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基、马提诺和巴特勒主教属于这一类。他们认为良心是直觉的,但不像前面的思想家所说的是一种感情;也不像库德华兹讲的是理性的产物,而是一种天赋的知觉。
(1)根据巴特勒[35]的意见,每个人都有一个优越的反省原则或良心,它区分他内心的各种原则和外表的各种行动,并对它们和他本人进行判断。良心断然地宣布某些行动本身是恶、错误、不公正的,它无须找谁商议,无须接受劝告,就可以威势凛然地尽力发挥作用,恰当地赞扬或谴责行动者。正是靠这种天赋的能力,人才成为一个道德的行动者,成为他自身的法律;这种能力不仅被考虑为他内心的原则,和别的原则一样有它的影响,而且被考虑为在种类和性质上优越于所有其他能力的一种能力,它本身具有之所以能这样的权威。如果不包括判断、指导和监督的意义,你就不能构成这种能力(即良心)的概念。统治和支配是良心这个观念的基本成分,它来自人的组织结构。如果良心能像它所表现的权威或权利一样也拥有力量,拥有强力,良心就会绝对控制世界。“我们为什么有义务尊重和遵守它呢?——你服从这条法则的理由就在于它是你本性的法则。你的良心赞成并证明这样一个行动,这本身就是一个义务。良心不仅展示给我们应当走那条路,而且随身带来了自己的权威,良心是我们本性的指示,它依靠我们的本性来安排我们”,等等。[36]“作为确实的规定,全部的道德法则可以说与天启命令是相等的,因为《圣经》也命令实行每一种德性,在这方面,它们是处在同一水平上。但是道德法则还印在我们的心上,交织在我们的本性中,是造物主的一个直接通知,所以作为两者冲突的道德法则更为可取。”[37]
(2)马提诺对直觉论的修正是很特别的。他说,我们相信,关于知觉能力的简明证据,就在知觉的对象和知觉本身之中。“这种双重的确信在于这个公理:我们作为诚实的人,必须承认我们的知觉能力的直接存在,若没有它们,精神就完全不可能活动了,因而这些先决条件具有最高的确实性。”我们的道德心理学,有这一点也就足够了。假使说知觉是它的对象的向导,良心指示的是义务。[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