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另有一派伦理学家否认良心是天赋的,试图把它解释为一种后天获得的东西[48],一种经验的产物。我们没有任何专门的道德天赋,能够直觉地区别正当与否。我们的道德知识和所有别的知识一样,是依靠经验获得的。我们可以称这个观点的拥护者为经验论者。
(1)因此,霍布斯[49]说:“我们用‘良心’这个词通常表示的意思是科学或意见。因为当人们凭良心说这样一件事情是真的时候,他们是确实认为这件事已无可怀疑,否则就不会这样说了,所以,他们知道或者自以为知道这是真的。但是,当人们凭良心评述事物时,并不意味着他们就一定掌握了他们所说事物的真理,他们所说的还只是一种意见(不但是有关某个事物的真理的意见,而且是有关他们对这个事物的知识的意见),这些命题是否具有真理性还是需要随后证明的事情。因此我把良心定义为:明显的意见(opinion of evidence)。”[50]又说:“我认为当一个人正仔细考虑是否他要做一件事时,他不是在做别的,而只是在考虑做不做是否对他更有利。”[51]“道德哲学不是别的,而只是人类交往和人类社会中有关什么是善、什么是恶的科学。善恶是表示我们的爱好和厌恶的名称,在不同气质、风俗和教义的人群中,善恶也是不同的。不同的人,不仅对于什么是快乐、什么是痛苦的判断不同,而且对日常生活的行动,什么是合理的、什么是不合理的,意见也不相同。”[52]
(2)约翰·洛克实际上同意所有这些意见。他也否认有天赋的观念或真理,无论这个真理是“思辨的”还是“实践的”。自然赋予人一种对幸福的欲望和对不幸的厌恶,它们是一种先天的倾向或实践原则,影响着我们全部的行动。[53]我们称那易引起我们快乐的为善,称那易引起我们痛苦的为恶。[54]上帝既已安排得使某些行为类型促进公共福利和保障社会,同时也有利于行为者本人,人们就发现这些行为类型并承认它们为实践的规则。[55]这些规则附有某些奖赏和惩罚,这些赏罚或者是由上帝所给(来世无穷的奖赏和惩罚),或者是由人所给(法律的惩罚、大众的赞扬或谴责、名誉的丧失等),它们也是一种善恶,但并非行为本身固有的产物和结果。[56]然后,人们参照这些规则(即上帝的规则、国家的规则、舆论的或私人责难的规则)来衡量他们的行动。他们根据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这些规则,来判断自己是否在道德上正直。[57]这样,道德的善恶,仅仅是我们的自主行动同一些规则的符合或不符合而已,立法者据此通过他的意志和力量为我们昭示善恶。[58]所以,良心“不过是我们关于道德正直或行为不端的意见或判断”[59]。“许多人可能用获得其他事物的知识的同样方式,来达到赞同某些道德规则,并确认他们自己的义务。其他的人则可能从他们的教育、同伴及本国的风俗习惯达到同样的信念,但不管是怎样得到这信念的,都说明建立良心要有一个努力工作的过程。这样,我们无须任何‘刻在我们心上’的规则就可做出我们的道德判断。有些人在良心上具有同样倾向,却会做出其他人所避免的事情。”[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