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让我们考虑一下调和这两种对立观点的意见。康德从理性主义出发,斯宾塞从经验主义出发来讨论这个问题。[87]康德摈弃那种认为我们对于特殊的道德真理有一种天赋的知识的极端唯理主义命题,而认为义务范畴是一种先验的成分,是一种充满经验内容的一般道德形式。[88]另一方面,斯宾塞则承认有一种先验的成分存在,不同意良心仅仅是一种后天获得的个人经验。下面让我们较为详细地考察他们的观点。
(1)伊曼努尔·康德在他的《纯粹理性批判》[89]中提出了这个问题,知识如何可能?或人怎么可能做出一个先天的综合判断?经验仅仅供给我们一定量的实例,不可能告诉我们普遍和必然。那么普遍和必然的真理是否像旧理性主义坚持的那样是天赋的呢?并不完全如此,康德回答说。心灵是被赋予某些机能或原则、形式、范畴,这些机能不是从经验获得的,而是先于经验的,是先验的或纯粹的。虽然我们也许没有意识到它们,它们却在每个理性动物身上起作用。感觉供给心灵以原始材料,而心灵的两种能力(感性和知性)则按照空间、时间、因果性等形式对材料进行整理。打个比方,我看见空间中的所有事物是因为我有关于空间形式的心灵机能。当我判断说“物体受热膨胀”时,我有的热、膨胀、物体的概念从根本上说是由感觉提供的,但“膨胀是因为受热”这样一个因果的观念却不是从感觉获得的,而是我的理智观察事物的一种方式。这些形式或范畴可以说是理论的理性观察世界的窗口。[90]
可是我们不仅从理论的立场接近世界,也从实践或道德的立场接近世界;我们不仅说是什么,而且说应当怎样。理性不仅按照因果律在时间和空间中安排它的现象,而且命令这些现象要按照道德律来安排。它的命令是无条件的,绝对的,或称绝对命令(或定言命令)。它以权威的语气说:你必须这样,勿要那样。“理性的理论用途就在于我靠它先验地得知是什么(即必然性),理性的实践用途就在于我靠它先验地得知应该怎样。”我认定纯粹的道德律真实地存在着,它完全先验地决定着每个理性动物的行为。我可以合理地预设这个命题,因为我不仅可以援引大多数开明的道德学家的证据,而且可以求助于每个人的道德判断。[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