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伦理学家认识到良心作为一种判断力起作用的事实,所以,以考尔德伍特的方式谈论它。考尔德伍特说:“良心是一种心灵的能力,每个人依靠它来发现道德的法则,以指导自己的行为。它是理性,为我们发现绝对的道德真理。”[18]库德华兹和克拉把这样一些判断,像偷窃是不正当的、谋杀是不正当的等,看作自明的和必然的,因而宣称它们是永恒的真理,和在数学中发现的真理一样。他们断言,这些命题是立即地直觉地被认识的。它们既不需要也不可能被证明。它们是心灵固有的、先验的、天赋的。另一些伦理学家相信我们直接的知觉行为的正当与否,一个行动刚一提交给我们的意识,我们就知觉到它的道德价值。马提诺和累基属于这一派。这样,一方面是理性直觉论者坚持道德命题或者刻在我们心上,或者我们有一种理性的能力,按这种理性能力的本性,它必定要制定出这些道德命题;而另一方面,知觉直觉论者则坚持我们没有印在心上的或由理性做出的这种普遍命题,我们只是在行为和动机提交给意识时,直接地知觉它们的正当与否。
我们主要用下面的五点意见回答这些派别:
(1)虽然在道德意识中存在一种理性的或认识的成分(无论你称它为知觉、理性还是别的名称),它却不是道德意识的全部。我们决不能忽视上面描述过的感情和冲动的重要成分。
(2)我们没有极端直觉论者所断定的那种天赋的道德评价的知识或知觉。假如我们有,那么所有人的判断就会是一致的,但事实却并不如此,我们也不能辩解说道德法则在蛮族中是模糊一团和被排除在外的。[19]既然任何人群都不可能消除时空的观念,那么他们又怎么可能唯独除去先验的道德形式呢?在康德看来,表面上没良心的人们并不是真的没良心,而只是漠视它的命令而已。[20]这对有些人说来无疑是真实的,但是我们肯定不能这样断言:说所有过去时代的所有民族都有我们现在一样清楚道德的法则,却有意地不去遵守它们。还有一种说法是,虽然人们可能在细枝末节上有所不同,但他们都确实地承认某些基本的道德原则,把它们看作自明的和必须履行的,例如,残酷的行为被人们普遍地谴责,仁爱被人们普遍地赞扬。累基说:“这是一个心理学的事实:我们直觉地意识到,我们的仁爱的感情高于我们含有恶意的感情。”[21]但是,人类学家和历史学家发现的许多事实,看来都是和这些说法相矛盾的,至少,它们唤起了人们对这些说法的怀疑。[22]伯顿说:“在东非不存在良心,后悔表示的只是对错过了杀人越货的机会所生的懊恼。抢劫使一个人光荣,谋杀则创造出英雄(干得越凶残越好)。”[23]布尔克哈特说:“阿拉伯的强盗,把他的行为看作光荣的事情,强盗这个词是奉承一位青年英雄的最高的头衔。”[24]一位印第安事务官加尔布雷思先生把印第安人中的苏人描绘成:“顽固的、野蛮的、极端迷信的。他们把许多恶行看作德性。偷窃、放火、强奸、谋杀都被他们视为扬名的手段。印第安的青年从孩提时候起就被教导把杀戮作为最高的德性。”[25]“在塔希提岛,传教士们认为有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儿童被他们的父母杀死。”[26]“确实,我记不起哪怕一个例子,表明有哪个蛮族人曾有过任何后悔的表示。我能回忆起来的几乎是唯一的情况是,当亨特先生问一个年轻的斐济人为什么他杀死自己的母亲时,一个属于较低种族的人直率地说这种行为是正当的。”[27]达尔文相信,原始人的良心不会为他伤害自己的敌人而责备他。“倒是他没有为自己复仇,良心会去责备他,至于以善报恶、热爱自己的敌人这种高水平的道德是否仅仅靠社会本能就能使人们这样做是值得怀疑的。我们需要依靠理性、教育和对上帝的敬畏与爱,使和同情联系在一起的那些本能培养发展起来,这样,才能使人们思考和服从基督的教训。”[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