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真的如上所述,那么要捍卫良心和道德判断的先天性就要稍微换一种说法了。我们现在问,那伴随某些观念的道德感情是否一开始就和这些观念联系在一起呢?或者说,那些我们现在认为正当或不正当的行为是否一直不变地在意识中唤起我们同样的感情呢?
我们难以做出肯定的回答。一个时代,一个种族,一个民族,一个阶级,一个派别,甚至于一个人都可能把另一个主体视为中性或把可憎的行动看作正当的。当我们读到古罗马角斗的记录时,不能不产生一种剧烈的痛苦和恐惧,而当时目击这些场面的即使是最纯洁的罗马少女,也没有哪怕最轻微的内疚。正统犹太教徒会为安息日在自己屋里点着一堆火而良心痛苦;印度教徒则会因引起一头母牛死亡而备受熬煎;土耳其妇女则会为露出自己的脸而真心难受。古代冰岛人认为报仇不仅是甜蜜的事情,而且是可嘉的、光荣的,“抢劫是一种恶劣的不光彩的行为的想法,很可能从来没有进入过凯尔特酋长的心灵”[31]。
假如像义务感这些感情从一开始就不可分离地和某些行为相联系,我们就能够发现每个时代、每个种族都做出同样的判断了,而把这些感情加之于某些行为观念,或把这些感情从某些行为观念撤开就会成为不可能的了,可以说,我们是不可能通过教育来分离它们的。但事实上是,我们的父母和老师不仅唤起我们心中的行为观念,而且围绕这些观念加上道德的修饰物。他们教我们理解和表达的语言词汇,不仅表示思想,而且表示价值。谋杀、抢劫、偷窃,仁爱、诚实、牺牲这些字眼不仅表示行为类型和意志倾向,而且表示我们对它们的感情和冲动。过去的时代向当代传送它的观念时都附以对这些观念的道德评价。但当代则常常改变观念的价值,所以有可能某些曾经和一定的道德感情相联系的行为失去了曾经围绕着它的饰物,而和新的道德感情建立起联系,昨天的罪人变成今天的圣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