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叙述完前面的论点之后,就可以较容易地了解我们对后面几个有关良心的问题的态度了。康德称“一颗犯错误的良心”的说法为“荒谬”[41],我们必须弄清楚他的意思才能回答这个问题。如果所有的正当行为都是由义务心引导的,如果判断它们善恶的标准就是看它们是否出自良心的指令,那当然,凡是良心告诉我是正当的行为都是正当的,说良心有错误那是自相矛盾的。既然良心是行为正当与否的唯一标准,“一颗犯错误的良心”当然是“荒谬”的。
但是我们注意到,实际上公众舆论常常谴责那些个人良心所赞同的行为,历史常常改变它的判断。这样,我们就发现有什么地方出错了,也许我们还得有一个用以判断个人良心指令的标准。如果真像有些人所认为的那样,行为的善恶是根据它们所产生的效果;而义务感又真的可能和某些不产生善的效果的行动观念联系在一起,那么说一颗犯错误的良心就不荒谬了。迷信与无知可能给后人将不赞成的行为穿上权威的法衣,再说,条件也会变化,因而使新的价值标准成为必要。种族的良心代表着族类的经验,同后者一起生长。但是族类的良心发展缓慢,可以被个人的良心超越。某一个人的良心可能超越他的时代,感到对将来要采用的行为类型负有义务。每一个因自己的良心而受到困扰的伟大的道德改革家,就都是走在他的时代的前面的。[42]
良心能够教育吗?如果我们的出发点正确,回答是肯定的。确实,如前所述,一个人的良心主要是教育的产物。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我们的老师都用道德情感来包围某些行为观念,以把我们教育成为有道德的人。即使我们把良心看作一种义务形式而不管它的内容,我们也还是得承认它的存在要依靠训练。只有意识整个地得到发展,义务感才能够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