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一点值得考虑。康德教导说,出于义务心,出于对道德律的尊重而采取的行为才是道德的。出于爱好而采取的行为则没有道德价值。如果你由于爱而行善,如果你喜欢对人善良,因为你爱他们而帮助他们,你的行为没有价值,也不能说你是有道德的。可是,如果你没有这样的爱好,甚至对这样做有一种反感,只是出于一种义务心而去帮助他们,那你就是有道德的。[43]
当然,这类问题要看各人出发点如何。如果说道德的标准是责任感或义务,那当然只有出自对道德律的敬畏的行为才是道德的。但是坚持这个观点引起一个很大的疑问:我们真的只能把康德认为是道德的这一类行为称为道德的吗?如果我们这样做,我们就得把出于责任感的谋杀犯看作有道德的。康德反对说,不,你不能称这个谋杀犯为道德的,他本人也不能称自己为道德的,因为他不可能决意使他的行为成为普遍的原则。那么,为什么不能呢?我们问道,他为什么不能决意使杀死暴君成为普遍的原则呢,只要这个行动是为责任感所推动的。而且,康德在此又引入一种新的原则或标准,即合于成为普遍的准则的行动。他首先说,出自责任感的行动是道德的,然后他又告诉我们:“仅仅按这个准则行动,凭此,你同时希望这个行为能够成为一个普遍的法则。”如果他坚持第一个命题,那个谋杀犯就是道德的,如果他坚持第二个命题,那么责任感就不是标准了;如果他同时坚持这两个命题,我们不是陷入矛盾,就是得以某种方式来调和它们。[44]
在我看来,主要的在于一个人是否做了正当的事情。纵使他是出于爱好去做的,因为他热爱这种行为才去做的,我们为什么就不能判断他为道德的呢?斯宾塞相信这样的时候将会到来,那时候责任感或道德义务将要终止。他说:“这种情况并不罕见,对义务的坚持最后使它成为一种快乐。这等于承认,最初行为动机中包含一种强制的因素,最后这种因素消失了,实行这个行动时已经没有任何不得不这样做的感觉了。”[45]那么显然,“在道德意识中由义务一词所代表的那种成分将要消失。”无论如何,我觉得,因为一个人热爱而行善就不称他为道德的是毫无道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