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我们碰到另一个反对:你的这个原则有什么确证呢?你说一个行为的善恶是根据它所产生的为人喜爱或为人厌恶的效果,但为什么人们喜爱这些效果呢?为什么他们比较喜欢某些效果而不喜欢另一些效果呢?为什么他们感到必须去创造某一些效果而避免引起另一些效果呢?你说道德是达到目的的一种手段,道德规范是建立在它们的效用上的。就算我们同意这一点,就算我们能依靠各种特殊规范都服务于一个目的的事实来证明这些特殊规范,但是,我们怎么去证明这个目的本身呢?
我们回答不了这个问题。我们把某些行为看作善的或恶的,是因为它们所要产生的某些效果或所要实现的某个目的或理想。这些为人欲望的效果、目的或理想是绝对的,我们给不出任何理由解释人为什么宁愿活而不愿死,或宁愿幸福而不愿不幸。我们能理解为什么具有某些冲动:人要逐渐去发展那些倾向于实现幸福生存的行为类型。但为什么他要欲其所欲,却是我们不能解决的一个谜。我们的伦理学在这儿已经达到了极限,在这儿我们听到了一个真正的无条件的绝对命令。[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