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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动机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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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还提出了一个论点说:只要一个人的动机是善的,我们就称这个人是善的,而不管他的行为是否产生有害的后果。假如效果成为价值的标准,岂不是要把一个具有善良动机的人也称为恶人吗?马提诺说:“我们始终是判断那些与行为的外在过程相区别的内心动机。”或者,像布莱德雷所说:“出自善良意愿的行为是善的。”[14]康德坚持:“在这个世界上,甚至在这个世界以外,除了善良意志,不可能想象还有什么东西能够无条件地被称为善的。”“一个善良意志是善的,不是因为它的实行或效果,也不是依靠它倾向于达到一个计划的目的,而只是依赖于这个决定自己,也就是说,它本身是善的。”[15]

让我们来分析这个论点:

(a)一个行动之所以善,是因为它为一个善良意志所推动。但是我们问:什么是善良的意志?有一个像绝对善良的意志这样的东西吗?如果没有,那用什么标准来判断意志是否善良呢?难道一个善良意志不是一个相对于某些东西而言才是善的意志,不是一个要实现某个目的的意志吗?说一个善良意志是一个意志善良的意志,不是在兜圈子吗?什么是善,什么是善的标准?我们在此需要一个判断行为动机的标准,正像我们需要一个判断行为的标准一样。

(b)不,你说不需要。一个善良的意志就在于它出于义务感或对道德律的尊重而行动,它并不涉及效果[16],我们称在此意义上意志是善的人为善的。但是,我们问,当义务感驱使一个人犯罪时,我们也真的称他为善的吗?几乎每个暗杀国家统治者的狂热分子(从哈莫狄斯、亚里斯托格顿到夺去无护卫的奥地利伊丽莎白女皇生命的可怜凶手),都是出自一种义务感而行动的。我们不能称这些自命的爱国者是善的,即使我们相信他们的动机是善的(在他们企图造福于人类的意义上)。事实上是,我们不仅判断意图或者动机,而且判断动机和行为两者,判断其人其行,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当一个人的动机是善的或纯洁的时候,我们称他主观或形式上是善的,当他的行动是善的时候,我们称他在客观上或实质上是善的。[17]我们引用包尔生举的例子:圣徒克里斯平从富人那里偷皮革为穷人做鞋,他的愿望是减轻苦难,他的动机在一定意义上是善的。但是我们怎么能赞同他的行为,赞同那些相信应当用邪恶的武器来同邪恶战斗的政治谋杀者的行为呢?从富人那儿偷窃以造福穷人的行为能是正当的吗?杀人(即使不是出自恶意的预谋)能是正当的吗?我们说这些行为不是正当的,因为偷窃和谋杀倾向于产生毁害生命的后果,因为这些行为的本性就是产生毁坏和灭亡。所以,一个人可能主观上是道德的而客观上是不道德的、反之亦然。而当他的动机与行为之间存在不一致的时候,我们能称他是真正善或真正道德的吗?我们能把他树为世界的一个榜样,像赞美一个动机与行为一致的人一样赞美他吗?不,我们倒不如去为他寻求宽恕和谅解。想一想我们信奉天主教的祖先们出于宗教的热诚、为了上帝的更大的荣耀所杀害的千百个不幸的人吧!我们翻阅宗教法庭的历史记录,想到责任感竟然与这样的残忍、这样的无情、这样的无人性联系起来,不禁为之战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