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是有意识的存在,人的意识与社会存在之间具有密切的关系。意识形态概念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主要范畴。关于“意识形态”(Ideology)概念的起源,雷蒙·威廉斯在《关键词》中通过详细考察,认为英文的Ideology出现于1796年,由法国哲学家特拉西从法文新词翻译过来,该词最初的含义是“观念学”,当时的观念学强调感觉在知识构成上的重要作用,并且观念学家确信通过单纯地改造观念便可变革社会。正是在对基于观念形态认识的批判中,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学说确立了自己的理论体系,意识形态成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主要理论构成。马克思主义理论认为,观念学家所认为的意识形态是一种错误地认为观念可以独立存在并发挥作用的观点,因而不能真正抓住社会-历史生活的状况和特征加以全面解释意识形态的学说。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意识形态所产生的革命性影响,主要在于他们认识到意识形态的本质在于其实践性功能,即对整个社会生活所形成的欺骗性或神秘化的功能。
一、意识形态理论的内涵
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范畴的重要概念,在马克思主义的解释中,“意识形态是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形成的对世界和社会的系统的看法和见解。意识形态包括政治、法律、艺术、宗教、哲学、道德等思想观点,它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在阶级社会中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为一定的阶级服务。因此,意识形态也叫做观念形态。”马克思主义把意识形态看成是“一种某个阶级特有的信仰系统”,同时也认为意识形态是“一种可能与真实的或科学的知识相矛盾的幻想信仰系统,即伪思想或伪意识。”[1]
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的本质,是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这个根本性的命题。因此,当把某种意识形式称作意识形态时,就不仅是对它的具体内涵进行肯定或否定,而且还要在一个总体性的联系中对其进行阐释。马克思在指出世界的物质性的同时,指出人的意识的存在,认为物质决定意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人的存在是有意识的,这种意识不是人的自然属性,动物对周围环境的反应是基于“刺激—反应”机制的,所以并不会形成对环境的能动的意识。而人的存在是自然与社会的共同作用,基于自然属性的人的实体在社会中获得人的存在,而社会在人的重要表现就是人的意识。人的意识是一种能动的存在,在物质(社会存在)决定意识(社会意识)的同时,意识(社会意识)也指导着人能动地认识和改造物质世界(现实社会)。所谓的意识则包括政治的、法律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总和,意识的“指导”作用是意识控制的指向,意识的产生过程也被纳入控制的范畴,这就构成了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概念形成的基本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