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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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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行动!学者们、文化人和政府正大张旗鼓地张扬保护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如何保护、怎样保护成为学术界讨论的中心话题。“保护”成为神圣的不可动摇的民族文化宣言。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保护吗”这样的问题,显然不合时宜,甚至大逆不道。然而,这一问题并非不是问题,或者说不需要讨论。事实上,对当下政府主导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措施及所应达到的效果,一些学者已经提出了质疑。

一、保护的合理性问题

在全球化的语境之下,各国更加强调民族文化的独特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动机是可以强化民族——国家的话语体系,而并非专门拯救人类共同的文化创造。借助传统文化的势力,大肆渲染民族性,可能给人类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文化认同的过分强调,同时也会导致文化隔离。

另外,当前大张旗鼓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可能直接导致一个不幸的结果,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了“优劣”之分。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市级等名录的建构,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三六九等,和强调文化多元性的宗旨背道而驰。那些没有进入各级名录的更为广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理所当然可以被忽视,可能陷入了更加危机的境地。例如,端午节进入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其下面注明了四个代表性区域,其他区域的端午节似乎就够不上“遗产”资格,被排斥于遗产之外。这一做法显然违背了整体性保护的原则。文化遗产是一个生态链,每一个“链”都有同等重要的价值和地位,人为地将之割断和区隔显然不利于其传承。人们在认识整体性原则时,一般只是针对某一具体遗产事项而言,即不能只顾及该事项本身,而必须保护其赖以生存的文化空间和生态环境。其实,整体性原则还应该包含对不同地域的同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必须加以保护,保持这一遗产形态的多元性。多元形态的文化遗产才是真正可持续发展的。而名录的申请与确立则可能导致文化遗产认识的单一化。正如贺学君2005年7月在文化部苏州论坛所说:“我们所要保护的,正是这样一个文化整体。整体固然可以是众多局部的有机整合,但任何局部(即便是最杰出的代表),都不可能完全代替整体。倘若忽略这一原则,在‘保护’实践中,只重代表性事项,轻视乃至割弃其他相关事项,也会造成不应有的损失。”[1]刘魁立也曾明确表达了同样的意见,他说:“如果不能从整体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加以关注并进行综合保护,如果仅仅以个别‘代表作’的形式对已经认证的文化片段进行‘圈护’,那就可能在保护个别文化片段的同时,漠视、忽略、遗弃或者伤害更多未被‘圈护’的优秀文化遗产。”[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