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动物、昆虫之间的“一物必有一制”,这是古人对于动物界、昆虫界自然生态现象观察所得出的一个非常精辟的概括总结。唐代传闻毒蛇受制于蝦蟆状的怪物:
物类相克的道理,被当成人类感知外物的一个可以推而广之的经验,人们还将书本知识与现实体验会通理解。蛇畏惧蜈蚣,就是一个今日难于观测到的细微生态现象,而在生态环境较好的唐代,不难遇见到,于是“物各有所制”的普遍性生态伦理,就这样被提炼出来:
《庄子》言“即且甘带”,即且,蜈蚣;带,蛇也。初不知“甘”之义。后闻昆山士子读书景德寺中,尝见一蛇出游,忽有蜈蚣跃至蛇尾,循脊而前,至其首,蛇遂伸直不动。蜈蚣以左右须入蛇两鼻孔,久之而出。蜈蚣既去,蛇已死矣。始知所谓甘者,甘其脑也。闻蜈蚣过蜗篆,即不能行。盖物各有所制,如海东青,鸷鸟也,而独畏燕。象,猛兽也,而独畏鼠,其理亦然。[2]
值得注意的是,“所制”的现象,往往并不是现实世界通常情况下的“丛林原则”,即强者生存、强者以强胜弱;而恰恰是弱势生态主体的一方,因天生是某一强势生态主体的“天敌”,因而能“以弱胜强”。外表上看到的“强势”与“弱势”,其实只不过是表面现象,深层的“制人”“为人所制”,才是几乎不可更替的生物竞争原则。
因而,清代有人将此归结为某种生态主体与特定物质之间,有着彼此相克的禁忌,即所谓的“物性之违”,指出:“物忌:獭饮酒而毙,猩猩饮酒而仆,虎食杨梅而醉,猫食薄荷而醉,鸩食桑椹而醉,雀食木鳖而醉,熊食盐而死,鱼食巴豆而浮,鸲鹆食豕肉而疯,猫食黄鱼而癞,狗食木鳖而死。此皆物性之违也。”[3]这是一个具有几乎无限小前提的“三段论”,大前提和结论,则总是既定的;而小前提是一个可以不断增补的,这实际上成为一个标示动物“禁食之物”的实用性图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