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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在合同执行中关注情况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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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经营决策的结果,要保证其在执行过程中一直没有问题是不现实的。除了考虑合同的有效期不宜太长、控制的空间不宜太大外,不断关心情况的变化是必不可少的行为。合同规定的内容和履行的过程发生冲突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客观情况变化,使得合同的内容已经不再适于继续执行了。其中有两种结果:其一是整个合同不能再继续;其二是合同中某些方面或条款无法再兑现。另一种是合同双方中有一方,甚至两方都有较大变化,使该合同已经无法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再继续,同样有全部无效和局部不适宜两种结果。因此,在签订合同以后必须有专门的组织或人员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关注情况的变化。以下我们用案例11-5和案例11-6来讨论和体会这样做的必要性。

【案例11-5】 情势变化引起纠纷[1]

1987年9月,武汉市煤气公司(下称煤气公司)和重庆检测仪表厂(下称仪表厂)在武汉签订了一份“关于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协作合同”及补充协议书,约定:仪表厂向煤气公司转让J2.5煤气表装配技术,提供装配线全部工模夹具、专用设备和全套技术图纸资料,为煤气公司建立一条年生产5万只J2.5煤气表装配线,并从技术上指导煤气公司装配出1 000只正向表和500只反向表;仪表厂应优先满足煤气公司装配线的生产需要,提供足够数量的J2.5煤气表散件和配件(不包括原辅料),确保散件质量,并负责培训煤气公司维修装配检验人员10~15名;煤气公司应付给仪表厂全部图纸资料费人民币50万元,工夹模具、专用设备及检验设备费人民币20万元(不含运费),技术协作费10万元,合计80万元人民币;在合同生效后2个月内,煤气公司向仪表厂支付90%的技术资料费,即45万元,款到后10天内仪表厂向煤气公司提供全部资料,在试生产和煤气公司核实全部资料齐全后,支付10%的余款;合同有效期三年。同年10月29日,双方签署了谈判会议纪要,对装配合同中未尽事宜作了进一步约定,随后双方开始履行合同。仪表厂于1987年11月至1988年6月,先后5次向煤气公司移交了图纸和技术资料,并提供了工夹模具及有关零配件,煤气公司先后支付了图纸资料费的90%,即45万元,工夹模具设备费的70%,即14万元。1988年4月煤气公司支付了技术协作费10万元后,仪表厂在重庆为煤气厂派出的22名技术人员进行了培训。同年6月,双方进行了验收并签订了有关J2.5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的四个验收协议和报告。随即,煤气公司向仪表厂支付了图纸资料费的10%余款,即5万元,工夹模具费的余款中的5万元,另外余1万元在合同期满后再一次性支付。至此,煤气公司已经向仪表厂支付了全部技术转让费80万元中的79万元。技术转让协作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正向表技术转让基本履行完毕,反向表技术未能履行。1989年5月6日,煤气公司致函仪表厂,要求全面履行合同及补充协议,仪表厂认为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反向表不属于其约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