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重新阅读山西四社五村的所有水利碑,并参考利用相关水册、地方志和田野调查资料时,可以发现,当地存在着另一层围绕水渠产生的民间水渠技术管理制度。它的含义,不是指农民的水渠运行与国家政府管理的关系,而是指水渠运行与本地自然环境和用水历史传统相协调的技术活动的关系,包括水渠选址、水权归属、供水路线、水日分配、工程摊派和对水渠水量的管控制度等。在当地较为缺水的古代水环境中,这套技术制度发挥了历史功能;在晚清当地水环境恶化后,这套技术制度起到了关键作用。到民国时期以后,这套技术制度还把四社五村管辖范围内的村社土地资本、粮食权利、财会制度和民间宗教都变成了水渠管理附着物,牵动了地方社会关系的运转。相对于社会关系而言,它演化为一系列有相对独立意义的、维护、延续和放大水渠工程的文化价值的技术活动。
(一)水利纠纷与水利碑规约
华北农村水渠的民间自治及其技术发明大都起因于经常性和继发性的自然灾害,主要是旱灾。在四社五村,农民在抵抗旱灾的群体活动中产生用水纠纷,其根本解决途径,就是自修水渠和发明使用水渠的技术制度。在历史上,当地镌立的水利碑赋予四社五村水渠管理的绝对权威,也成为古代政府管理与社首管理相协调的历史契约。这种水利碑管理传统,减少了个别村社独占水渠的恶性事件或破坏水渠工程的暴力冲突,对水利工程的长久利用形成了民间习惯法的保障。
据我们研究这一带的地方志和相关地方文献,以及对当地农业气象部门的调查,在历史上,四社五村管辖范围并不是水环境最差的山村,但有季节性缺水问题。还有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四社五村地跨三县,属于行政上的“三不管”,包括民间水渠流经县别不同,流经土地的县域归属不一,发生纠纷的村社所属县级管辖部门不同;所以一旦水渠用水出现纠纷,解决起来又十分复杂。在这种背景下,四社五村社首组织就成为政府默许而农民拥戴的强有力的民间自治水利组织。一旦水渠纠纷惊动政府介入,会由三县上一级的“霍州邑”州府出面断案,四社五村社首最为看重的“金明昌七年霍州邑孔涧庄碑”,正是这种性质的官司碑。这是一场发生于12世纪末(1196)水利纠纷,我们从碑文中可以得知,水利纠纷的最初地点就是四社五村水渠工程的开渠地点,即霍山的孔涧峪和青条峪水渠的上游村沙窝峪村;水渠的水源类型为霍山植被水、少量泉水和地表水;发生纠纷的原因是水渠渠道“沙渗水细”,水量不稳定,造成下游村庄中“下社”李庄村与上游村庄中“上社”沙窝峪村和孔涧村争水械斗。官司打了三年,最后州府判为上、下游村共用水渠。在这通碑文中,出现了“上社”和“下社”组织与州府官员征求“村头目乡老”意见的记载,我们能看出,当地村社组织参与管理水渠的历史在八百年前就开始了。社首还保留了后世的水利碑,从这些碑刻看,金代以后,这条水渠的水利纠纷结案的方式都如此,在有政府参与的情况下,当地仍遵循前代的做法,按社首管理水渠组织的认可和水渠流经村庄是否同意合作用水的意见断案,而不是按照水渠各段的行政归属断案,水利碑称此为“上世已然矣”,“厘其事,别其地,为水籍”[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