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社五村在维护水渠水量方面,有一套技术管理制度,其核心思想是以需水量决定供水量。民国以来,当地在取消了灌溉农业的情况下,需水量便成为生活用水的衡量标准,水渠的供水制度和技术改造都是围绕分配需水量进行的。前面提到,当地山坡地带和山脚下还有少量的泉水,可以凿井取用,以井水补充水渠水,但社首将井水管理也纳入水渠管理框架中,作为水渠管理的技术管理兼社会管理的总原则之下的从属管理,这就限制了任何外来因素对水渠水量管理制度的干扰和侵蚀。
(一)水渠供水制度与水量管理
四社五村水渠需水量是对饮水人口的定量测算,而不是土地灌溉用水的需求量。既然是人的需求,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地方传统文化的制约。在当地,需水量分成两类,一是可以定量的需水量;二是不依靠定量测算、而以文化定性的方式表达需水量。我们能从对当地水利碑和水册的田野调查中发现这两类信息。由于水利碑和水册是长期形成的,所以我们重读这些资料时,还能看到这种定量和定性思维形成的过程,这对我们了解四社五村水渠供水制度的历史传统和现代传承有认识价值。
1.供水量
我们回头看四社五村“金明昌七年霍州邑孔涧庄碑”能获知,当地人最早关注的是上游供水量。他们在八百年前就认识到,水渠的供水量是由上游供水量决定的。但这个问题是由下游村提出来的,而不是上游村提出来的。上游村有三个村,在这通碑的记载中,当年在这三村中最上方的沙窝峪村,发生了一场水战,原告正是下游村,是那里的“下社”头目到上游村取水,引起了纠纷。该下游村就是至今犹存的“老二”南李庄村。在上游三村之内地处下方的村,就是现在的“老五”,“上社”孔涧村。当年孔涧村暴力阻拦“老二”取水,于是老二就到州衙状告“上社人”“将泉水堵住”,致使“下社人户不得使用”,要求州衙做主,迫使上游村扩大供水量。州衙以保证政府管理的农耕灌溉生产为由,同意裁定上游村扩大供水量。这件事告诉我们,在把水渠用水问题交给政府后,政府就会支持生产用水。而在金代,尽管生产用水还没有发展成为当地的主要矛盾,但生产用水不足的问题已偶有发生,否则下游村状告上游村供水的纠纷也不会立案。霍州衙署从管理生产用水的角度宣判此案应扩大用水范围,也反映了在华北农业管理的历史环境中,历代政府管理的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