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原则研究现状及反思
刑法的原则问题是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一个带有根本性的问题。在1997年刑法中,我们以三个条文的篇幅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三大基本原则。未成年人犯罪的产生有与众不同的特点,对未成年人犯罪刑法原则的确立也必须与其犯罪发生的实际特点和犯罪人身心发展情况相适应,并将其与针对成年人犯罪的刑法原则区分开,因此有必要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原则问题进行专门研究。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原则研究的现状
在刑法学界,不同学者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原则的归纳是不统一的。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未成年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对未成年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它是刑法基本原则在刑罚适用中的具体化,对人民法院的量刑活动具有指导意义。具体来说,它主要包括以下四大原则。[1]
(1)从宽处罚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精神是,在犯罪性质和其他犯罪情节相同或大体相同时,未成年人犯罪应当比照成年人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在法定刑的范围内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种或者相对较短的刑期,从轻处罚;或者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该原则考虑到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不完备和已改造的特点,反映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目的的要求。
(2)不适用死刑原则。即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无论其性质有多严重,都不能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适用死缓。这首先是我国对死刑和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思想的综合要求。同时,也是我国刑法借鉴现代世界刑法中的有关通例的体现,可以说反映了现代刑法的共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