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性质与精神的准则。[1]未成年犯罪的刑法基本原则既要体现出全局意义,也要体现出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
一、未成年人犯罪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第一,必须贯穿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全部刑法规范。刑事实体法规范包含定罪、量刑、执行等多个阶段,只有那些具有根本意义,能够贯穿刑法规范始终的才属于基本原则的范畴。有些原则只在某个阶段局部适用,这便不属于未成年犯罪的刑法基本原则。正如上述第六种观点所指出的那样,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原则的归纳,应当区分不同阶段的特点,每部分有每部分的原则,但部分不能代表总体,定罪原则、量刑原则的概括不能和基本原则相混淆。
第二,必须具有指导与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在刑事立法活动中,刑法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都要受基本原则的直接指导。同时,刑事司法活动的中心环节是认定犯罪、裁量刑罚和执行刑罚,这些也必须遵循基本原则的制约。那些仅适用于某些问题或某些案件,不具有总体指导意义的原则不属于基本原则。对未成年人犯罪也是如此,无论是在刑法中专章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特殊规定,还是未来制定专门的少年刑法,基本原则的设定都要反映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和刑法基本精神的全局性要求,不能只反映某一方面。
第三,体现出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即要与针对成年人犯罪的刑法基本原则有所区别。在1997年刑法中,罪刑法定、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被明确规定为刑法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统领整个刑事实体法,具有根本性意义。但是不可否认,现行刑法仍然是一部“成人刑法”,总则与分则的规定都是建立在成年人犯罪的基础之上,刑罚的结构设计偏严,重刑化趋势还比较明显。罪状的设定、罪刑的搭配都没有专门考虑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如果将这些规定完全适用于未成年人,将无法体现这一群体的特殊性,也没有针对性。在刑法的原则方面,三大原则的精神必须贯彻,但也需要转化成适用未成年人的原则,予以特殊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