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释\第1号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11条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定罪和量刑均作了规定,“对未成年犯罪适用刑法,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犯罪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犯罪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61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位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犯罪。”该司法解释确立了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需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对部分案件适用轻罪、判处轻刑及从有利于未成年犯罪教育和矫正出发,适当适用非监禁刑的定罪量刑原则。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对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提出进一步从宽的具体政策界限。特别强调:对未成年犯罪,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处理。该意见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量刑都作出了详尽规定,原则的概括不能脱离这些具体规定的内容。以上文件充分反映了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定罪量刑工作的重视,有利于实践中推动少年司法工作的发展。
确立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原则、量刑原则,必须以上述三大基本原则为指导,反映出不同阶段的实践特点;同时,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的相关精神必须得到反映,原则的概括性必须涵盖定罪或量刑某一阶段的全局性特征。对定罪原则和量刑原则的研究,具体分析如下。
一、定罪的原则
定罪的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进行定罪活动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它是贯穿于定罪过程始终的、具有普遍指导力和约束力的准则,而非阶段性或定罪过程中某一环节、某一方面的行为准则。定罪的原则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在定罪领域的具体化。[1]我国现行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定罪的原则,对普通成年人定罪有哪些共通的原则,在理论上的概括也是不统一的。有学者认为,定罪的原则包括:依法定罪原则、客观公正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2]还有学者认为,定罪原则应分为实体法原则和程序法原则。就定罪的实体法原则而言,应包括罪之法定原则、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必要性原则。[3]也有学者认为,定罪原则就是法益原则、责任原则与当罚原则。[4]总体来看,以上的表述虽然不同,但是有一些内容在实质上是共通的。依法定罪原则与罪之法定原则都是罪刑法定原则在定罪领域的具体应用,是具有全局指导性的总方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直接反映了我国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的要求,是贯彻现代刑法观的基本要求。必要性原则从处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角度出发,注重刑法的谦抑性,主张从实质的角度考察行为入罪的必要性,疑罪从无原则可以被包含进必要性原则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