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方面是犯罪成立的必备条件,也是各国犯罪论体系中的重要要素。在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中,犯罪主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四要件之一。在英美国家的犯罪论体系中,犯罪主观方面则是以犯罪心理或意图的形式成为了与犯罪行为相并列的两要件之一。而在大陆法系国家的犯罪论体系中,犯罪主观方面则是责任的重要要素。[1]但是,与成年人犯罪相比,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观方面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也是对未成年人犯罪予以从宽评价的重要基准。
[1] 在大陆法系国家,也有很多学者主张故意、过失等主观要素既是责任的要素,也是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的要素。按照这种理论,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中的犯罪主观方面内容同时贯穿了大陆法系国家犯罪论体系评价的各个阶段。参见\〖日\〗小野清一郎:《犯罪构成要件论》,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