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与行为相对应的一个方面,犯罪主观方面包括了十分广泛的内容。从心理学的角度看,犯罪主观方面包括了人的心理过程的全部内容,即包括了从认识过程(感觉、知觉、记忆、思维、想象、语言等)到情感情绪过程再到意志过程的全部内容。[1]与此同时,作为心理动力特征的动机、目的也常常被纳入犯罪主观方面的研究内容。不过,人心理过程的发展本身也是一个过程,其认识能力、情绪情感水平及调节能力、意志水平都是一个逐渐发展、逐渐成熟的过程。
与成年人相比,受生理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未成年人的心理能力在许多方面较之于成年人都存在较大的差异。这也使得未成年人的犯罪主观方面与成年人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一、未成年人犯罪主观方面特殊性之一:认识因素
认识因素是犯罪故意、过失的重要内容。从心理学的角度看,作为人的三大心理过程之一,认识因素包含了感觉、知觉、记忆、思维、想象、语言等内涵十分广泛的内容。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在认识因素方面也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1.思维的片面性和表面性
人的思维既服从于一般的、普通的规律,又表现出个性差异,这种差异表现为个体思维活动的智力特征,即思维特质。在不同的年龄阶段,思维特质的成分和表现形式有着不同的发展水平,这构成了思维的年龄特征。在青少年期,其思维特质的最突出特点是矛盾表现。他们思维的独立性和批判性有了显著的发展,但他们对问题的看法上还常常只顾部分,忽视整体;只顾现象,忽视本质,即容易片面化和表面化。[2]青少年思维的这种片面性和表面性有多种表现,有时表现为怀疑一切,坚持己见但又常常论据不足,有时表现为孤立、偏执地看问题,有时表现为好走极端,往往肯定一切或否定一切等。青少年思维的这种特征会影响其对是非的判断,按照精神分析理论,他们很难形成一个强大的“超我”。实际上,“对青年来说,一个人要有自己的立场和坚持自己的观点是很难的。当一个人看到他们最坏的一面和不知道是否该相信真理、正义或上帝的时候,所有的思想都可能被毁灭和破坏。”[3]因此,他们容易走入误区或被人利用,进而走上犯罪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