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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未成年人犯罪故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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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是犯罪主观方面的重要内容。根据我国《刑法》第14条的规定,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态。我国刑法理论上一般根据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不同而将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其中,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都体现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为“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而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作为一般性的规定,我国《刑法》第14条的规定,不仅适用于成年人犯罪,而且也同样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不过,未成年人由于其主观方面的特殊性,因而对其犯罪故意的判断也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概括而言,关于未成年人的犯罪故意,应当注重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其特殊性。

一、关于未成年人的“明知”

明知是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对于明知的判断,刑法理论上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知的内容或对象,二是明知的程度。关于明知的内容,我国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应当包括法律所规定的构成某种故意犯罪所不可缺少的危害事实,亦即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事实。具体来说应包括三项内容:对行为本身的认识;对行为结果的认识;对与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相联系的其他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1]关于明知的程度,我国有学者认为,“明知”与我们通常所说的“预见”是一个意思。也就是说,行为人在行为时就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将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这里的“会发生”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必然发生”;一是“可能发生”。[2]在这里,对于“必然发生”,由于这种发生在因果联系上具有确定无疑性,因而在判断上通常比较确定。但是“可能发生”在因果联系上通常只表现为发生的可能性或者概率性,因而在判断上如何认定行为人明知这种可能性,要综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认知环境等各方面进行综合判断,比较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