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未成年人犯罪的停止形态
故意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在未成年人产生和确立犯意之后,从其开始犯罪行动到完成犯罪,有一个纵向的时间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故意犯罪往往会受到种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从而形成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和结局。这些不同的表现形式和结局就是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其包括了既遂形态、预备形态、未遂形态和中止形态。刑法理论上对这几种形态的研究比较深入,但是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停止形态至今仍鲜有人涉猎。本文从以下四个角度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停止形态问题进行研究。
一、未成年人犯罪预备的特征
未成年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是犯罪预备形态。这一概念包含了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预备形态的特征。
1.未成年人犯罪预备形态的客观特征
其一,未成年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所谓犯罪的预备行为,从性质上讲,就是为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如为实施故意杀人罪而进行的制造匕首或者跟踪被害人等行为。犯罪预备不同于犯意表示。所谓犯意表示,是指以口头、文字或者其他方式对犯罪意图的单纯表露。犯意表示尚未开始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因而属于犯罪思想的范畴。在中外封建刑法中,有把犯意表示作为犯罪处罚的规定与实践。如中国《唐律·盗贼篇》的“口陈欲反之言”条规定:“诸口陈欲反之言,心无真实之计,而无状可寻者,流二千里。”[1]中国现行刑法坚决摒弃了“思想犯罪”,认为只有犯意而尚未实施犯罪行为的,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而不能认定为犯罪和处以刑罚。但未成年人在相应的刑事责任年龄范围内实施相应的犯罪行为时,应该对以下两类行为作出正确的判断:一是某些具体犯罪的构成里所包含的口头语言或书面语言形式的实行行为。例如侮辱罪、诽谤罪、传授犯罪方法罪以及教唆犯罪里所包含的言语行为,由于这些特定的语言在特定的犯罪构成中属于犯罪的实行行为,具备这些言语不但构成犯罪,而且不是犯罪预备,而是实行犯罪的其他形态。二是单个人犯罪中制定犯罪计划的书面言语,以及共同犯罪中勾结共同犯罪人、交流犯罪思想、商议犯罪计划的口头言语或者书面语言。由于这些语言均已超出犯意表示的范畴,是为实施犯罪创造条件,因而是犯罪预备,而不是单纯的犯意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