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近年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在实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识到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向低龄化、团伙化、恶性化发展的趋势,并据此提出了许多对未成年人犯罪及其预防有益的探讨和研究。然而,关于未成年人的共同犯罪问题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相关的研究并不多,这不利于有效认识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源以及在法律上的处理与适用。实际上,未成年人共同犯罪与未成年人单独犯罪案件具有较大的区别,前者的犯罪目的较容易实现,危害后果比较严重,极易加大犯罪参与人的贪婪欲望,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给社会、家庭带来不安定的因素和隐患。未成年人共同犯罪已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显著变化,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但应充分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和严峻性,更应意识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共同犯罪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远性。下面结合刑法总则中的共同犯罪理论对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未成年人共同犯罪之构成要件
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要件的抽象性概括,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概念的具体体现。《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未成年人保护法》把“未成年人”年龄界定为十八周岁以下。两部法律关于刑事责任年龄与未成年人年龄的界定存在偏差,从而导致了对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概念的界定及其构成要件与刑法总则中关于共同犯罪概念及构成要件存在差异。详言之,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是指,两个以上未成年人共同故意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