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罪数,是指未成年一人所犯之罪的数量;区分罪数,也就是区分一罪与数罪。未成年犯罪人的行为究竟是构成一罪,还是数罪,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也是犯罪论的基本理论问题之一。正确区分一罪与数罪,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未成年人罪数区分标准及其述评
1.未成年人罪数区分标准
未成年犯罪人与成年犯罪人在罪数区分标准上采取一致的做法。那么,当未成年犯罪人引起了某种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到底是应该作为一罪处理还是作为数罪处理?当作为数罪处理的时候,如果未成年犯罪人同时具有数个犯罪,产生犯罪竞合的情况下应该对未成年犯罪人处以什么样的刑罚?即依据什么标准作为判断未成年人犯罪的罪数,存在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
(1)意思标准说:该说主张以未成年犯罪人的主观犯意数量为标准区分一罪与数罪,具有一个犯意的为一罪,具有数个犯意的为数罪。因为犯罪行为是在犯意支配下实施的,是犯意的外部表现,故犯罪的数量得由犯意的数量决定。这是主观主义刑罚学者如牧野英一、木村龟二等提倡的学说。如木村龟二说:“犯罪的意思作为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被实现,是成为违法、有责的评价对象的行为的主干,因为构成犯罪的所有要素都综合地包含在内,所以,以犯罪的意思的单复为犯罪的单复的标准是最妥当的,从而基于单一的意思实施的犯罪是一罪,因为并合罪是一罪的复数,所以是数罪。”[1]
(2)行为标准说:该说从犯罪是行为这一前提出发,认为如果行为只有一个,那么犯罪也就只有一个,行为有数个,犯罪也有数个。此外,由于原则上行为包含有意志表现和结果两个方面,所以其中一方面只有一个时,即使另一方面有数个,行为的数目仍然是一个。从这种立场上说,刑法所认定的想象竞合犯、牵连犯、连续犯是把本来的数罪特地变成一罪来对待的例外情况。[2]有论者认为,此说以意思被客观化状态的行为为标准,虽然弥补了意思标准说的不足,但一个行为侵害数个法益的场合仍认为一罪,不免忽视了法益侵害这个犯罪本质的重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