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概述
第一节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根据
强调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在当代已经成为世界性趋向。为了指引世界各国的未成年人保护立法和司法实践,联合国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先后出台了三个专门的文件:1985年《北京规则》、1990年《东京规则》、1991年《利雅得准则》,这些法律文件从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监禁待遇和预防几个角度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处置作出了规制。198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里,也有针对犯罪未成年人的问题作出特别规定的条款。此外,联合国早在1957年制定的《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中也有关于青少年囚犯的待遇最低限度规定。上述联合国规则(准则)或者公约,确立了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司法以及未成年人刑罚原则,我国作为联合国的成员国和上述国际规则的签署国,在我国的未成年人刑罚制度中,很大程度上接受并吸收了其中所确立的国际未成年人司法准则。
我国现阶段调整和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主要有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01年4月1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及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2年作出的《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2002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等。我国没有单独的未成年人刑法,关于未成年人刑罚制度在现行《刑法》第17条和第49条作了原则性规定。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可以说是我国未成年人刑罚制度的立法和司法依据。此外,1954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在《关于城市中当前几类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示》中就已经提出了“对未成年人犯,必须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这一方针作为一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精神一直贯穿于以后的各个时期。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改革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积极推行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