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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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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运行未成年人刑罚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那么未成年人刑罚制度应遵循哪些原则呢?对此,学者们也做了不同的归纳。有学者认为,未成年人刑罚除了要遵循刑罚的一般原则外,还要遵循特殊的原则:(1)未成年人刑罚公正性原则。即确定、裁量、执行未成年人刑罚时,都应当坚持公正。(2)经济性原则。即立法者应当坚持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获得最大的社会收益——有效地预防和抗制未成年人犯罪。(3)未成年人刑罚的个别化原则。即根据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确定不同一般的、个别的刑罚。(4)刑罚人道性原则。主要指未成年人刑罚的设置与适用都应当与人的本性相符合。(5)未成人刑罚的教育性原则。未成年人刑罚具有教育性,教育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对未成年人刑罚的教育带有强制性和反复性。[1]还有学者认为,未成年人刑罚制度应遵循不适用死刑原则、从宽处罚原则、特别审判程序原则、尽量适用缓刑原则等;[2]另有人认为,未成年人刑罚制度应遵循个别情状原则(刑罚个别化原则)、惩罚与适度报应原则、程序独立、特殊原则[3],等等。笔者认为,首先,未成年人刑罚原则既然是一项原则,那么它就应该具有原则所有的抽象性特点,而不是具体的制度;其次,作为未成人刑罚的原则,应当是对未成年刑罚的创制和运行都具有指导意义的原则;再次,未成年人刑罚原则应当是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需要特别强调的刑罚原则,而不是一般的刑罚原则;最后,我们这里主要是从刑事实体法的角度进行探讨,因此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应遵循的原则也不在本书探讨之列。据此,上述学者的观点中,有些属于未成年刑罚原则,但有些所谓的“原则”其实是具体的刑罚制度,有些原则对未成年人并没有特别的意义,笔者认为,未成年人刑罚应遵循刑罚必要性原则、刑罚补充性原则、刑罚适度性原则、刑罚社会化原则、刑罚教育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