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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未成年人自由刑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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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期监禁刑

(一)国外未成年人适用无期监禁刑问题

在国外,无期监禁刑包括无释放可能的无期监禁刑和有释放可能的无期监禁刑。按照《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对未满18岁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也即《联合国儿童公约》只是排除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的适用,并不排除有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的适用。从各个国家规定的情况看,有些国家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无期监禁刑,如《芬兰刑法》第三章第2条规定:已满15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如果所实施的犯罪本应判处终身监禁的话,应当判处至少2年至多12年监禁。有些国家规定对未成年人可以适用有释放可能的无期监禁刑,把它作为对死刑的替代和缓和。如《日本少年法》,该法第51条规定了死刑与无期徒刑的缓和:对于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少年,应当判处死刑时,以无期徒刑代替。也有极少数国家规定对未成年人可以适用无释放可能的无期监禁刑,甚至对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也适用这种刑罚,美国就是其中之一,目前全美共有19个州保留这种刑罚。[1]

(二)我国未成年人适用无期徒刑问题

我国的无期徒刑属于有释放可能的无期监禁刑,因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人,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另外,我国刑法还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符合条件的可以假释。由此可见,我国的无期徒刑并不是真正的终身监禁,而具有提前释放的可能。

对未成年人是否能适用无期徒刑问题,在实践中并不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该条对未成年人适用无期徒刑问题做出了十分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犯罪人判处无期徒刑的现象也客观存在,并且为数不少。例如,在云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接受问卷调查的1973名未成年犯罪人中,有175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占接受调查对象的8.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