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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未成年人财产刑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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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刑包括罚金刑和剥夺财产刑,由于未成年人一般没有独立的财产而无法剥夺其财产,所以对未成年人来说财产刑主要是罚金刑。但对未成年人是否应当适用罚金刑,在理论上存在较多的争议。

一、罚金刑的立法和实践状况

由于我国只有一部统一的刑法,而没有专门的未成年人刑法,因此对刑法中关于罚金的规定是否适用于未成年人就存在争议。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做了明确的规定,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应当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一般不判处财产刑。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判处,并根据犯罪情节,综合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罚金数额。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得少于五百元人民币。对被判处罚金刑的未成年罪犯,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人自愿代为垫付罚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所以从法律上讲,对未成年人是完全可以适用罚金刑的。

从罚金刑的实践看,根据前述的调查,云南昆明、德宏两地2002年至2005年判处的未成年犯罪案件中,抢劫、盗窃等贪财性犯罪平均占到60%以上,在接受调查人员调查的云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在押的近2000名犯罪人中,实施抢劫、盗窃、敲诈勒索的未成年犯罪人也达千人以上,占50%。但是法院对这些未成年犯罪人适用刑罚时,单处罚金的比例非常低,在昆明市2002年判处的未成年犯罪人中,单处罚金的只有3人,占0.81%;2003年只有6人,占0.99%;2004年没有人被单处罚金;2005年适用的人数较多,有16人,但也仅占1.93%。与昆明市相比较,云南德宏州的罚金适用率虽然较高,但在2002~2005年平均也仅达到1.79%,分别为:1.92%、1.56%、2.92%、0.78%,所以,罚金刑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基本上是形同虚设。还应当指出的是,虽然实践中对未成年人适用罚金刑时,法院会比照成年人减半处理,如成年人判处罚金5000元,对未成年人就判处2500元,但此减半的数额也因未成年犯罪人没有经济来源而难以得到执行,最后不了了之。因此,在实践中,法院时常采取的做法就是在宣判之前进行协商,即如果能够正常缴纳罚金,则可以考虑从轻量刑或者判处缓刑。这种做法其实是变相的罚金刑与自由刑之间的“易科”,而迄今为止,我国刑事立法上并无“易科”法律制度规定。在实践中,未成年犯的罚金通常由其父母代缴,这种做法并没有起到立法预期的教育目的。此外,在实践中,有的法院采取了缓交的做法,即判处罚金,但是对于经济比较困难的犯罪人,可以暂缓缴纳。这一措施虽然强化了刑事司法的人性化与刑罚个别化色彩,但是却突破了罪刑法定的界限。因为暂缓缴纳在实质上乃变相缓刑,而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的缓刑仅适用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并不包括被判处罚金的犯罪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