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问题研究

第五篇 立法完善

字体:16+-

第二十章 刑法修改建议与学理论证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实体法立法的基本模式

一、未成年人刑事实体法立法模式介述

(一)单独的少年刑法模式

1899年美国伊利诺伊州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专门的少年法法典——《少年法院法》,并在库克郡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院。之后,各国纷纷效仿,由此形成了20世纪著名的少年法院运动。日本的《少年法》,德国的《少年法院法》,台湾地区的“少年事件处理法”等,便是一种单独的少年刑法模式。在这些国家和地区,它们虽然一般都被视为特别刑法,但实际上都是刑事一体化法,即包含未成年人刑事实体法、未成年人司法程序法、未成年人司法组织法等在内的系统性规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处理过程的法律。这种模式明确将未成年人刑法与成人刑法相区别,体现了保护主义的理念;系统性的规定便于对未成年犯罪的单独有效操作,便于实践运行,为它们各自单独的少年司法制度奠定了立法基础。因此,在这些国家和地区,“少年法”便是未成年人刑法的通用概念。

(二)在刑法中单独设章的模式

采用这种模式的典型国家是俄罗斯、瑞士、越南、罗马尼亚等国。一般来说,这种模式作为向专门少年刑法模式的过渡,反映了一个阶段本国法治的发展特点,具有实效性和针对性。苏联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特别规定就很重视,在现行俄罗斯刑法中,专门在第五编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本编下设一章,共有10个条文,分别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判处的刑罚种类、刑罚裁定、教育感化措施的适用、前科注销以及对青少年犯罪处理的原则等做出了明确规定。[1]第五编设置在总则中,介于刑事责任免除与刑罚免除以及其他刑事处罚性措施之间,反映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特殊处遇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