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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体类型及其划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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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体学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文体类型的划分及其所依据的准则。文体的分类与文体本身的概念一样,古已有之,甚至是在远古文体意识还不是非常清晰的时候。在《尚书》中,人们就将文体分为“典、谟、训、诰、誓、命”六种。此时的分类更多的是从文类层面来分析和划分文体或文学类型,并在之后的文论著作中呈细分化的趋向:“历来学者关注的焦点大都在‘八体’之分类,并与陆机《文赋》的‘十体’进行比较,称陆机进一步细分为十体,再到《文心雕龙》三十三类、《文选》三十八类、《文苑英华》五十五类、《唐文粹》十六类、《宋文鉴》六十一类、《元文类》四十三类、《明文衡》三十八类、《文体明辨》一百二十七类等,显示了文体分类日趋繁复的事实。”[11]并且,在随后论及文体的相关论著中,如《典论·论文》《文赋》《文心雕龙》等,对文体类型的划分则同时兼论文类与风格。比如,《文赋》在对十类文体的阐述中,不仅论及了各类文体的名称,还概括了每类文体所具有的特点。“诗缘情而绮靡”中的“诗”属于文类范畴,而“绮靡”则是诗歌的语体风格。

西方对文体的分类与文体的概念紧密相连,古希腊哲学家安提西尼将文体分为“崇高的、平庸的和低下的三种形式;后来,这种三分法又变成了细腻的、粗犷的和华丽的”[12]。在此之后,对文体类型的划分与个人对文体概念的理解密切相关。同时,文体类型的划分与文类的划分紧密相连。西文文类“genre”一词源于法语,有“类型、种类、体裁、样式”等义,指将具有相似结构特征的作品归为一类。西方对文学体裁的分类最常见的是将文学类型分为诗歌、散文、戏剧和小说四种。“与三分法不同,四分法根据叙述诗与抒情诗都强调韵律、节奏,而把它们放到诗歌类下。这有利于人们掌握诗歌的总的特点。把小说单列一类,定名比较具体。并根据中国的文学传统和现实,把散文单列一类,也补三分法之不足。”[13]但即便如此,西方惯用的四分法还是不能涵盖中国古代文体中的所有文类。因此,在对中国古代文学的研究中,不能一概套用西方的文类形式,而是应该立足于中国古代文学自身的文学类型,才不至于在具体的研究中出现削足适履的现象。反之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