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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诗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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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诗歌的特点

《毛诗序》有云:“诗者,志之所之也。在心为志,发言为诗。情动于中而形于言,言之不足故嗟叹之,嗟叹之不足故永歌之,永歌之不足,不知手之舞之,足之蹈之也。”诗歌是内心世界情感的流露,有非凡激越的情感,表达出来,就是诗。也就是说,诗歌的本质是“抒情”,缺乏抒情品质,诗就不成其为诗。中西方诗人对诗歌的抒情本质具有相同的认识。苏格拉底将诗人想象为长着翅膀的、轻盈的、神圣的生命,他们在缪斯力量的控制下失去自我之后才能够创作。美丽的诗歌只有在诗人忘却理性、完全沉浸在神圣**中时才可能产生。尽管苏格拉底在此段中不恰当地将情感置于理性的对立面,为后来柏拉图非难诗歌和诗人提供了依据,但他对诗歌抒情性的强调是具有价值的。柏拉图声称要将诗人逐出“理想国”,他借苏格拉底之口,指责诗人在灵感启发下而非理智指导下进行创作,指责诗歌鼓励听众的情感而非理智。由此可见,柏拉图的观点正是通过另一种方式承认了诗歌的抒情本质。

不仅在诗歌的本质上中西方文学观念能够找到共同点,在诗歌的功能和作用方面,中西方也能找到共识。《论语·阳货》中提到东方圣人孔子说:“小子何莫学夫诗?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迩之事父,远之事君,多识于鸟兽草木之名。”这就是著名的“兴观群怨说”,后世以此来说明诗歌的功能,即诗歌具有对社会的教化作用、对个人修养的提升作用以及表现人类社会情感的作用。在西方,从古希腊时期起,诗歌就涉及社会生活的很多方面,诗歌相当于现代包括书籍、电影、戏剧、电视等所有媒体的总和。后世的西方学者将诗歌功能总结为“教育与娱乐”两大类。西德尼在《为诗一辩》(An Apology for Poetry,又名The Defense of Poesy)中也继承了这一说法,他认为“诗歌的目的是教育与娱乐”[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