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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学接受与文学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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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文学理论术语的文学消费,如今已成为文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范畴。“文学消费”一词早在马克思那里就出现过,但作为文学理论术语被文学界广泛应用则是出现在20世纪三四十年代法兰克福学派对文学消费进行深入研究之后。现代文艺学往往喜欢用“文学消费”和“文学接受”来取代传统文艺学的“文学欣赏”或“文学鉴赏”,因为前者更能充分体现文学阅读活动中的现实复杂性。正如有论者所指出的:“许多研究者认为,从消费者出发最能有效地在社会全部联系中讨论事实。他们很少以感知过程和意义过程为重点,而是以探讨作者、文学作品、接纳者——不管叫他接受者、消费者还是惯称的‘读者大众’——之间的交际线为重点。”[3]作为现代文艺学的两个重要术语,文学消费和文学接受的基本意思是相通和近似的,二者存在着紧密的内在联系。文学消费是初级状态或低层次的文学接受,而文学接受则是高级状态或高层次的文学消费。

文学消费和文学接受虽然属于同一大范畴术语,但二者的含义却不尽相同。首先,作为一种精神产品,文学消费属社会精神产品消费,成为现代大众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并日益发展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性消费和当代社会最重要的大众消费品之一。文学消费已经成为个人消费者所有消费项目中的一个重要项目,也成为整个社会经济消费行为中的一个组成部分。1819年,瑞士著名经济学家西斯蒙第就把诗歌、音乐、戏剧等艺术产品给人带来的“精神享受”认定为一种财富的消费,每个消费者都按自己的意愿用自己的收入来分享物质享受和非物质享受。不同经济地位的消费者对文艺消费出自不同的态度及其原因,而且消费者物质条件或经济实力的好坏也使文艺消费在他们的日常生活中具有不同的意义。[4]文学具有物质消费和精神消费的二重性:一方面,文学消费满足人们的精神生活要求,给人们带来精神上的享受和愉悦;另一方面,消费者又必须付出相应的货币来获得这种享受。然而,文学接受的概念则有所不同,当我们说文学接受时,可以忽略接受的这种经济行为,不考虑他的文学书籍是买来的、借来的还是别人赠送的,如果是买来的,又是怎样买来的或用多少钱买来的,而注意力仅仅集中在接受者对文学作品的阅读这种精神活动本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