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华兹华斯与王国维的文章,分别代表着西方19世纪和中国近代关于诗的抒情理论。华兹华斯的文章所讨论的抒情诗,与王国维的文章所讨论的中国古典的词,尽管由于中西文化语境的差异而存在着巨大的差异,然而,这种差异并不能掩盖这一基本事实:它们都是一种抒情的文学体式,与那种以讲故事为基本特征的叙事性的文学体式不同。
抒情(lyric)一词在希腊文中源于七弦琴(lyra),原意是指用七弦琴伴奏的抒情歌曲。在英文中,其复数形式即指抒情诗。抒情、叙事与戏剧是欧洲文学传统中的三种基本文类。这种文类划分的历史,甚至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在《诗学》中,亚里士多德说:“史诗和悲剧、喜剧和酒神颂及大部分双管箫乐和竖琴乐——这一切实际上都是摹仿,只是有三点差别,即摹仿所用的媒介不同,所取的对象不同,所采用的方式不同。”[1]这里的“史诗”属于叙事类,“悲剧”和“喜剧”属于戏剧类,而“酒神颂及大部分双管箫乐和竖琴乐”则属于抒情类。德国美学家黑格尔在《美学》一书中将“诗”(其实即是文学)分为史诗、抒情诗和戏剧体诗三类。[2]这种文类上的三分法划分,不仅仅构成了文学种类的三个概念,同时,也自然包含了对作者选择和使用不同的文类来写作时所体现的语言特征的界定。换言之,在这种三分法中,蕴含着对文学语言的不同体式的界定与概括。这样,文类(genre)的探讨,就必然引向对文体(style)的探讨。这里的文体是指文学语言体现出来的整体的体式。
作为一种独特的文类,抒情有自身独特的语言文体特征,这种特征的形成紧密地联系于表现什么(情感)和如何表现(修辞)这两个问题。
[1]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诗学》,罗念生译,见《罗念生全集》,第一卷,21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