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类事物的独特性,往往是自身能够辨明与他者相异的东西。抒情文体的独特性,正存在于其与叙事文体、戏剧文体的差异中。例如,当我们在一个中国古代文学选本中读到这样一个段落:
少年听雨歌楼上,红烛昏罗帐。壮年听雨客舟中,江阔云低、断雁叫西风。而今听雨僧庐下,鬓已星星也。悲欢离合总无情,一任阶前、点滴到天明。
稍有古典文学常识的人,都会知道这是一首词,而词乃是中国古典文学中极为典型的一种抒情体式。这确实是南宋蒋捷写的一首词,《虞美人》。这首词看起来像是一篇短小的“故事”,分述了少年、壮年和而今(老年)三个阶段听雨的不同经历。然而,这个小故事是被编织在“词牌”这一抒情性极强的“韵文”的“织体”之中的,是为表现一种内心的情境服务的。换言之,这个小故事着重表现的不是一个故事,而是人生三个不同阶段“听雨”时不同的心境。特别是整首词的最后两句“悲欢离合总无情,一任阶前点滴到天明”,更加增强了抒情的语调。抒情诗的表现内容,确乎是一种情绪,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情绪的表达是借助于某种“形象”进行的。在这首词中,情绪是借人生三个不同阶段听雨时不同的场景来表现的。这三个不同场景时间上的连续性似乎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三个连续性的“画面”。这样,三个“事件”在这首词中就成了为情绪表现服务的“形象”。这首词就成了三种形象加一种情绪。因此,我们甚至可以简短地说,叙事以“故事”为描写的中心,而抒情则以“心境”为描写中心。在抒情中也可能会有“故事”,但故事是为表达某种“心境”服务的。
已经有很多人试图通过各种不同的方式来界定抒情、叙事与戏剧这三种文体的不同。黑格尔认为史诗是“按照本来的客观形状去描述客观事物”,其外在的显现方式是“事迹”,它的任务就是把事迹完整地叙述出来,它“采取一种广泛的自生自展的形式,去描述一个本身完整的动作以及发出动作的人物”[1]。抒情诗的内容是“主体(诗人)的内心世界,是观照和感受的心灵”,它“采取自我表现作为它的唯一的形式和终极的目的。它所处理的不是展现为外在事迹的那种具有实体性的整体,而是某一个反躬内省的主体的一些零星的观感、情绪和见解”[2]。而戏剧体诗,是史诗和抒情诗相结合的一种艺术形式,他说:“第三种表现方式(指戏剧体诗,引者案)把以上两种表现方式结合为一个新的整体,在其中我们既看到一种客观的展现,也看到这种展现的根源在于个别人物(角色)的内心生活,所以客观的事物被表现为属于主体的,反过来说,主体的性格一方面在向客观表现转化,另一方面诗的结局使人看到主体的遭遇是主体的行为所必然引起的后果。”[3]黑格尔是从艺术内容和艺术表现这一二分法出发来区分这三种类型的文学样式的。简言之,史诗就内容而言描写的是完整的动作与作为动作执行者的人物,就表现方式而言则是把事迹完整地叙述出来;抒情诗的内容是“主体(诗人)的内心世界,是观照和感受的心灵”,其表现方式是“自我表现”;戏剧体诗无论就内容还是形式而言,都是上述两种艺术形式的综合。现代学者则这样概括叙事与抒情诗的差别:“叙事被解作一种模式,突出了能动地运行于时空之中的一序列事件。抒情诗被解作一种模式,突出了一种同时性,即投射出一个静止的格式塔的一团情感或思想。叙事以故事为中心,抒情诗则聚焦于心境,尽管每一种模式都包含着另一种模式的因素。”[4]应当说,这种区分并没有脱离黑格尔的区分模式,但更突出了叙事的“历时性”特点与抒情诗的“同时性”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