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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抒情与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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抒情诗的题材往往是某种内心活动。抒情诗有其“内倾性”,它往往表现人的内心情感。就像再现与叙事紧密相连,抒情与表现的关系非常密切。

在西方,虽然也可以将“诗是情感的表现”的观念追溯到遥远的古代,但是,使它变成某种艺术准则的,无疑应是19世纪浪漫主义的诗歌观念。而其中的开创者是华兹华斯。艾布拉姆斯说:“浪漫主义者关于诗歌或一般艺术的论断,常常涉及诸如‘流溢’之类使内在的东西得以外化的比喻。‘表现’(expression)就是用得最多的术语之一。根据其使用场合来判断,这一语词重新起用了原来的词根意义ex-pressus,源自ex-premere,意即‘挤出’。”[1]也就是说,所谓“表现”,即是情感的流溢的意思。

抒情的表现性,首先是由抒情的表现对象决定的。黑格尔认为,抒情诗的出发点“就是诗人的内心和灵魂,较具体地说,就是他的具体的情调和情境”[2]。所谓“再现”,往往意为以较为客观的描述方式再现某种场景与行为;而所谓“表现”,往往意为用较为主观的方式表现诗人内心的情感。同时,抒情的表现性也是由抒情的表现方式决定的。就像黑格尔所言,在抒情中“占主要地位的不是对一件事进行丝毫不露主体性的(纯客观的)描述,而是主体的掌握方式和情感,即响彻全诗的欢乐或哀怨,激昂或抑郁”[3]。因此,抒情的表现性,是以诗人的情感表现方式及其主观性作为基本特征的,特别是在浪漫主义时代,这被视为抒情诗的基础。

由于抒情自身的表现性特征,抒情与“自我”表现具有非常密切的关系。正如艾布拉姆斯所言:“浪漫主义时期大多数主要的诗篇,同几乎所有的主要批评一样,都是以诗人为圆心而画出的圆。”[4]抒情诗中的“我”与诗人的自我表现有着极其同一的关系。惟其如此,抒情诗人与外物的关系,就很像王国维说的“有我之境”的境界:“以我观物,故物皆著我之色彩。”就这个意义而言,所有的抒情诗都不可能是“无我之境”,所谓的“无我之境”,只是指“自我”表现的成分相对不明显而已。因此,抒情诗人往往使外在事物成为诗人内心境况的写照与象征,其真正的描写对象还是诗人本人的内心境况。正是就这个意义而言,黑格尔认为:“抒情诗的中心点和特有的内容就是具体的诗创作主体,亦即诗人。但是抒情诗主体并不投身到实际动作情节中去造成事迹,也不展现于戏剧冲突的运动,他的唯一的外化(表现)和成就只是把自己心里话说出来,不管对象是什么,说出来的话表达了主体的情感,即把自我表现的主体的心情展示出来,在听众中引起同情共鸣。”[5]这种自我表现的特征,甚至就构成了抒情诗与叙事性作品(史诗)的不同:“在史诗里诗人把自己淹没在客观世界里,让独立的现实世界的动态自生自发下去;在抒情诗里却不然,诗人把目前的世界吸收到他的内心世界里,使它成为经过他的情感和思想体验过的对象。只有在客观世界已变成内心世界之后,它才能由抒情诗用语言掌握住和表现出来。”[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