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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接待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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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务接待活动中,具体的接待工作应当包括下述九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1.邀请

在外宾来访之前,通常要由东道国先发出邀请,这既是礼节,也是一项必要的手续。邀请一般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被邀者在接到邀请函后,应及时给予答复,并据此办理相关的手续。邀请函除了表示欢迎之意外,也应表明被邀请者的身份、访问的性质以及访问的日期和时间等内容。有时为了表示客气,也可请被邀者在他认为方便的时候来访,或将时间留待以后另行商定。

实际上,访问邀请也并不一定必须由东道国一方首先提出,在有些情况下,双方可以协商确定。有的访问安排是根据相关协议事先约定的;有的是当面口头邀请在先,然后再补送书面邀请函件;有的是通过外交途径商定访问事宜;也有的是来访者有访问的愿望,主动向东道国做出某种表示,经双方磋商同意,然后再作正式安排;还有的访问则是作为一种回访的方式进行的。总之,可以视不同情况,灵活运用。

有些国家对邀请外国领导人来访,做出了一些具体规定。例如,我国规定邀请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访华的天数一般以5天为限,最长不超过7天;其抵京日期应避开中方的节假日和星期天,如因航班等原因实难避开,则抵京当日中方不安排正式活动。

2.接待形式

所谓接待形式,一般是指公务接待活动的主要方式方法。以正式与否来区分,有正式接待与非正式接待;以规范与否来区分,有常规接待与非常规接待;以接待方来区分,有官方接待与非官方接待;以来宾在接待方停留过程来区分,有全程接待与非全程接待;以接待单位的多寡来区分,则有单方接待与多方接待。在确定接待形式时,一定要从简务实、量力而行,并且要合乎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