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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加强民生的刑法保护——民生刑法之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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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民生的冲突越来越值得关注。研究起来,“民生”一词最早出现在《左传·宣公十二年》,所谓“民生在勤,勤则不匮”。这里的“民”,就是百姓的意思。而《辞海》中对于“民生”的解释是“人民的生计”,是一个带有人本思想和人文关怀的词语,语境中显然渗透着一种大众情怀、平民意识。

一、民生概念之复兴

民生概念在当今中国的复兴要归功于以胡锦涛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集体。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到了一定的阶段,国家的整体实力即将达到世界领先水平的时候,胡锦涛提出了共产党执政为民的三条准则,即“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这三条准则被一些政治观察者总结为胡锦涛的“新三民主义”。而在全球性经济危机开始蔓延,国内的社会矛盾露出激化的苗头的关键时刻,我们的党和政府郑重提出“保增长、保稳定、保民生”的新战略,将民生问题提到了一个空前的高度,具体又将就业、教育、分配、社保、稳定五大“民生工程”纳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系统工程。这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以民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把民生问题作为重中之重,是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谈到保障和改善民生时,胡锦涛指出,民生连着民心,民心凝聚民力。在经济发展遇到困难的情况下,更要加大改善民生的工作力度,多渠道扩大就业,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提高教育和医疗服务水平,切实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在“五大民生工程”中,“就业是民生之本”,“教育是民生之基”,“分配是民生之源”,“社保是民生之依”,而“稳定是民生之盾”,就是说“稳定”是人民安居乐业的可靠保障和坚强后盾。“稳定压倒一切。”“利莫大于治,害莫大于乱。”就是要重视社会稳定工作,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处理机制,排难解纷,把各种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和综合治理,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争取社会治安状况的根本好转,增强民众的安全感。民生是经济问题、政治问题、社会问题,也是法律问题,需要制定和完善与民生问题紧密相关的法律,公正执法,完善民生权利救济的法律途径,来进一步促进民生问题的解决。[1]在法律体系中,刑法作为保障法、二次法,作为国家维持社会秩序稳定的最严厉的制裁措施,必然也要以保护民生为核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