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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倡导积极预防弱势群体犯罪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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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城市无业人员、民工为代表的弱势群体是我国社会转轨过程中出现的一类特殊群体。近些年来,弱势群体犯罪呈现出一种日趋严重的态势,已经引起社会的强烈关注。[1]总体而言,国家对弱势群体犯罪采取的是一种以事后刑罚惩罚为主的刑事政策,这在学术界反映的是一种社会控制理论主导的犯罪学理念。社会控制理论强调社会控制和自我控制对预防和减少犯罪的作用,是一种被动的、外在的、强迫性的消极刑事政策。为此,我们反其道而行之,将从积极预防弱势群体犯罪的角度进行有关的政策研究。

一、提出问题

积极的政策是一种重要的政策类型,如积极的财政政策、积极的就业政策、积极的外交政策等。积极的政策对实现相关领域的政策目标有着重要的意义,已经越来越多地被各政策领域主体所使用。[2]在公众犯罪恐惧感日益增加、犯罪形势日趋严峻、刑事司法成本日渐高涨的当今社会,借鉴相关政策领域的做法,在刑事政策领域探讨和实践积极的刑事政策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积极的刑事政策,指的是一种主动的、内在的、非强迫性的刑事政策。

积极的刑事政策主张:对犯罪的反应不以事后刑罚惩罚为主,而应该是完善相关社会政策,着眼于事前预防犯罪。正如德国著名刑法学家李斯特所言:“最好的社会政策即最好的刑事政策。”积极的刑事政策具有如下特点:第一,积极的刑事政策是一种主动的刑事政策。此种主动性主要表现为,政府主动采取相应措施,完善相关社会政策,消除诱发犯罪生成的因素。第二,积极的刑事政策是一种内在的刑事政策。此种内在性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强调社会结构本身的改造。犯罪的存在明示或暗示某种社会失衡现象的存在和社会变革的进行,积极刑事政策注重从犯罪率的涨落、犯罪形态的发展来有意识地审视社会的结构、功能是否合理,社会运行机制是否正常,并进行相应的社会变革。其二,还强调对社会个体内心的影响,强调抑制犯罪发生的内在因素。第三,经济刑事政策倡导刑罚替代措施在抗制犯罪过程中的作用,注重犯罪的事前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