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以上对世界各国和地区刑法立法经验和教训的分析,可以认为生产资料所有制和国有资产在全社会所占比重的因素,并不是各国刑法包括社会主义国家刑法对国有资产实行特殊保护的唯一依据,并且不是必要依据,而适应保护国有资产和与侵害国有资产的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需要,却是一个国家刑法立法对国有资产实行特殊保护不能不考虑的重要依据。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进一步说,适应保护国有资产和与侵害国有资产的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需要,是一个国家刑法立法对国有资产实行特殊保护不能不考虑的最重要的依据。这是世界各国和地区立法经验和教训带给我们的启示。这一启示与我们关于刑法应当针对国有资产更易受侵害的实际情况并适应加强国有资产保护的实际需要,而对国有资产实行特殊保护的主张是一致的。
第四,刑法对国有资产予以特殊保护的部分内容可定位为给予国有资产合理的差别待遇,这种保护理念是对国有资产和其他资产平等保护理念的题中应有之义,它能在一定程度上克服由于片面强调形式平等而带来实质不平等的不足,更充分地实现刑法对国有资产与其他资产保护的实质平等。
(1)差别待遇的基本原理。
差别待遇,从字面上看,它是指对不同的事物给予不同的待遇。在国际经济法和国际贸易活动中,差别待遇是与国民待遇相对应的概念,特指一个国家给予外国人不同于本国公民的待遇,它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指国家给予外国公民或法人的民事权利,在某些方面少于本国公民或法人;二是指对不同国籍的外国公民和法人给予不同的待遇。从最通用的意义上看,差别待遇应当是指它的字面含义,是与相同待遇相对应的概念。[32]
差别待遇在世界各国以至国际社会中取得广泛的认同。例如,英、美等资本主义国家均实行包括对老年、残疾或失业人员予以救济在内的不同程度的社会福利制度,该制度蕴含着对居于社会中弱势地位的人予以特殊的优惠待遇的理论基础。美国在肯尼迪总统当政时期甚至采取“正面行动”,即为了弥补与纠正法律歧视在历史上对妇女、有色人种等弱势群体造成的遗害,立法或行政机关在规定雇用、升学或交易条件时,对该类群体予以特殊优惠的措施。[33]《印度宪法》第15-3规定:“本条并不排除国家对妇女儿童作出特别规定。”第15-4规定:“本条并不排除国家为了社会上、教育上落后之公民阶层或表列种姓、表列部落的进步而作出特别规定。”[34]世贸组织(WTO)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成员经济发展的特殊需要,规定了有利于发展中国家成员的一系列特殊和差别待遇规则。其中,GATT第18条第B段允许发展中国家成员在面临国际收支困难时,采取限制进口商品数量或价值的办法来控制它的一般水平,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在歧视性限制基础上实施;GATS第18条规定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以便发展中国家成员更好地履行义务。此外,世贸组织法律体系中有12条规定了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优惠市场准入机会的内容,[35]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