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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社会敌意(社会冲突)的制度调控——兼论刑法的面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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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各类社会矛盾开始显现,而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集中爆发更是引起了理论界的广泛关注,一时间,社会矛盾、社会冲突、社会动**甚至社会敌意等概念充斥于各类媒体。在这些概念中,社会矛盾与社会冲突是比较传统的,社会动**则显然与当今中国社会现实不符,而社会敌意一词因为其刺眼而格外受到瞩目。

一、概念辨析

“敌意”概念是舶来品,英语为hostility(or inimicality),是心理学上用来表示愤怒、内心排斥或拒绝的一个概念;法语为hostilité。根据2005年版LaroussePratique词典,单数的hostilité有两种含义:一是愤怒、仇恨的态度,二是对某一事物的对立态度。而从词源学上说,用来讲“客人”的那些词(guest,gast)和“主人”(host)乃至“恶意”和“厚意”(hostility、hospitality)都是源于同一个词的。法国学者德里达(Jacques Derrida)甚至发明过一个“hostipitality”的词汇,以刻画这个似是而非、主客难分、大家都在一条门槛上、一张餐桌上吃饭的看似古怪、其实正常的情形。

由此说明,敌意原本是一种普遍的甚至是中性的心理状态。然而,由于中国语言的缘故,尤其是中国近代以来极端对立、你死我活的政治文化的影响,赋予了敌意特定的与敌、敌人有关的政治含义,使得这一概念在中国较少使用;即便使用,也和西方语境有较大的差异,多限于心理学、心理治疗(如敌意症)等领域,而少见于其他场合。在社会科学层面,学者多用冲突或社会冲突指代社会敌意。因此,在本章中,对于社会冲突与社会敌意基本不加区分。

二、社会敌意(社会冲突)的理论解说

德国社会学家齐美尔(Georg Simmel)在《敌意(冲突)的社会心理学》[1]一文中指出:人类创造了人格的统一,不仅仅是因为其利益、情感和思想,依据逻辑的或现实的、宗教的或伦理的规范而和谐一体,而且更是因为统一之前的矛盾和斗争,这种矛盾和斗争在人类生活的每时每刻都存在着。用这种典型的对立统一的辩证法,齐美尔指出了敌意(冲突)的普遍性和正负双面价值。